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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聃:从“终身禁入”开始重建食品监管能力
//www.workercn.cn2014-06-25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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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终身禁入”。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无论是草案要求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还是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它们莫不都指向于此。但其中最值得关注与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终身禁止准入者”不仅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如何看待可能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终身禁入”规定?虽然听起来还稍稍不适应,但其所释放出来的高违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从人性来说,“个体经济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早被迄今为止仍不轻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所验证。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缓。“终身禁入”就是将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置于违法的高风险中,这也是与国际经验和地方举措接轨。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提出,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我们习惯性谈论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龙治水式的推诿,以及监管虚置让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在这些论调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进入了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泥沼。在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许会有所改观,但监管能力的建设依旧面临一系列的考验。

    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如何提高?这样的话题虽然看似宏大,却绕不过让监管者承担与权力大小相对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要求其终身禁入食品管理行业。即便这只是新闻粗线条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责任赋加”的意义。

    当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闻所呈现的内容而言,“终身禁入”的前提仍然严苛,可执行的空间有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终身禁入”无疑就是监管工作基础的一种。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揪心,有关部门不妨从“终身禁入”开始,重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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