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杨 璐:整治产能过剩应把握行政“度”
//www.workercn.cn2013-11-14来源: 中工网—《广西工人报》
分享到:更多

    11月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出总体部署和要求。(来自《中国政府网》)中央对于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十分重视。据初步统计,习近平总书记曾四次明确批示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在2012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倒逼机制,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工作重点,总的原则是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自《搜狐网》)

    这两则消息都在传递一个信息,整治产能过剩行动已经迫在眉睫。按世界公认标准,小于75%就是严重过剩,我国39个行业中就有21个。而产能过剩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的,广西支柱产业当中,不少是产能过剩的产业,例如,钢铁、铝工业和糖业。据自治区统计局有关数字显示,电解铝每生产一吨要亏损近3000元,按照区内某著名品牌铝业的电解铝产量估算,单纯这一项目每年亏本近1.7个亿。几年前,曾经是业内抢手货的“电解铝”,如今已经变成了烫手山芋。

    面对这种种产能过剩所带来的问题,广西目前也与全国大部分地方一样,一旦发现有超“标”企业,多数政府与行政部门便立即喊“停”,一纸文件下达,企业就必须“关停”或者“整改”。淘汰落后产能是没错,生产技术落后的、高耗能就注定了被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力所取代,这也是整治产能过剩的前期重要的一步,需要坚决实行。然而,行政需要把握一个适合的“度”,行政手段并不能代替经济的规律,单一的“关停”和“整改”并不能“长治久安”。

    在化解产能过剩的行动中,政府以及行政部门需要扮演什么角色?很明确,在任何市场经济行为当中,政府都应该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做好一个引导者,而不是参与者。

    行政部门应该为当地化解产能过剩的行动制定一个长效的机制,出台相应政策,在政策的指导下一步步地解决并实现整改目标。“关停”和“整改”只是行动的第一步。然而,引导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才是企业根本的出路。

    产业结构调整是化解产能过剩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调结构,行政的“度”是仅限于“定标准”与“进行监督”,例如,关于“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包括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再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目标与制定责任制度,即履行检查、监督等责任,确保落后生产能力能退出市场。

    另外,政府鼓励发展科技创新、引入新能源产业,把企业引向“智慧”生产、“智慧”经营的方向,然而在这一系列的措施里,依然要把握市场的规律,保持企业良性发展,而不是直接地参与到企业运作当中。总而言之,政府应该是一场比赛的规则制订者,不是具体参赛的“球员”。

    化解产能过剩的过程中,必然面对的是经济增长的放缓和产业经济的滑坡,需要彻底整改,就必须付出代价。要让“整改”产生效应,又不受到政府行为的限制,其中一点相对重要的原则是,官员任用与提拔制度,不应当再以GDP论“英雄”。

    产能过剩的行业,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属于发展得较为完善、配套较为齐全的行业,这些行业往往在地方都占有一席之地,一旦整改,GDP增长放缓,工业产值增长放缓都是阶段性不良反应。呼吁地方政府,不要只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了一个长远的、能使工业良性发展的未来。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