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职工点题-正文
舆论监督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
金备
//www.workercn.cn2016-03-01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据2月26日《南方工报》报道,前不久,该报同时收到两封来自中山职工的感谢信。一封是工伤职工张某所写,感谢工人报刊的维权报道,他的工伤得到认定。另一封是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梁某的来信,他的官司赢了,法院判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两名职工都是去年《南方工报》维权报道中的当事人,他们的维权过程也确实充满波折。

  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依法解决,而不是靠报道来解决。但为何这两名职工要感谢工人报刊的维权?这是因为真实客观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

  2012年,职工张某在中山市美仑家具店后面的美仑家具加工厂工作时,被木料击伤右眼,导致右眼球被摘除。家具店和家具厂是同一个老板,老板也承认张某是在工作中受伤,但不承认他是家具店的员工。张某认为与家具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不予认可,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3年来,张某向市政府申请复议,遭拒后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他的请求,他再向二审法院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一再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请求按非法用工进行一次性赔偿,因为中山市当时对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有两个口径:一个是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是2000多元;一个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是4000多元。报道称,非法用工情形下的一次性赔偿要比工伤赔付少得多,所以张某坚持要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工伤认定。

  另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报道当事人梁某,去年9月被公司以收受贿赂为由口头通知解职,要求他离开公司。梁某认为这是对他的污蔑,于10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但公司称没有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梁某也拿不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所以仲裁委采信了公司的说法,驳回了梁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而,仲裁后公司仍然拒绝梁某进入公司大门。当时的报道写出了律师的建议,梁某正是在建议的指引下,在公司门口录制了公司不让其进门的视频材料,后又提交法院。此证据被法院采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职工维权波折可以看出维权难,难的症结就是劳动争议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人之常情,本来没什么可责怪的。但由于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造成职工取证难,使劳动争议的处理向有利于资方引导。而这一症结又引发其他问题,诸如参照的行政法规不同,依据的条款规定不同,以及审理人员的素质不同,都会使维权难的症结发酵。要解决职工维权难症结,就要使用工规范化。如果用工不规范,就要让劳动争议处理透明,而客观真实的舆论监督就是让争议的处理做到透明。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