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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贯彻《实施办法》的“纲”
——三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
本报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6-01-06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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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此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其根本出发点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工会工作中,维权工作是凝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前提,是工会的“主业”。所以,我们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中要秉轴持钧,把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作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点。维权是“纲”,“纲举”才能“目张”。

  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在当前我市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新形势下,各级工会要特别注重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广大职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更多的获得感。

  要依法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级工会要把深化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加强职工参与、职工监督,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尤其要特别重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工会要代表职工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推行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不断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特别要关心关爱农民工等特殊劳动群体,最大限度地吸收他们加入工会组织,帮助他们提升技能、解决生活困难,促进他们同工同酬同权、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有关职工权益的问题和工作会随形势发展而不断出现、不断变化,需要我们应对、解决。我们最有效的应变办法就是牢牢抓住法律武器,盯住职工权益问题,“以不变应万变”。

  总之,我们要借助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契机,聚焦主责主业,抓住维权不放,把原来“有难度”的事情用法律来推进。如此,才能凸显工会作用,让社会正视工会的存在,重视工会的声音,关注工会的发展,才能协同整合政府、工会、企业等多方资源,更加高效、快捷、强力地推进工会和职工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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