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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飞:企业应普遍推行“工龄工资”
//www.workercn.cn2014-05-12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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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荆州市通过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增加店龄工资的比重,帮助餐饮酒店行业稳定员工队伍。目前其工龄工资标准普遍为每年工龄30~100元/月,封顶数在100~250元/月,个别企业的封顶标准在600元/月。(5月8日《工人日报》)

  其实,荆州市餐饮业实行“店龄工资”的做法,并非什么新鲜事。不少企业在许多年前就已经实行了“工龄工资”。尤其是,在我国公务员工资构成中,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专门有一项是“工龄工资”。

  不过,现下还是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非公的小微企业)没有把“工龄工资”作为工资构成的必备项目,一般都是“模糊式”地确定工资标准。由于没有把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长短与工资挂钩,就出现了工龄长短对于薪酬多少影响不大甚至完全不具影响的情况。这样一来,员工对企业就很难产生吸引力和留恋感,而是往往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临时应付态度。既然多干一年少干一年不涉薪酬多少,员工就很容易“跳槽”,乐意的就在这里干,不乐意的随时走人。荆州市餐饮业之所以增加“店龄工资”的比重,其目的就在于“留人”,激励员工在本企业尽可能干的时间长一些。

  企业实行“工龄工资”,实在是一项多赢的举措,值得大力推广。员工薪酬随着工龄增加而逐年提升,只要多干一年,工资就能自然晋升一档,这使员工无形中就有了盼头,打心眼里希望“原地不动”,在企业“安家”“生根”。“工龄工资”所占工资比重越大,对员工的吸引力也就越大。这对于企业来说,员工队伍就能够相对稳定,不会出现“用工荒”之虞。反之,人员“走马灯”,老人走了,招来新手,又要从零开始进行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既耽误生产经营,又劳神费力,增加培训成本。

  “工龄工资”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增加员工的尊严感和体面感的作用,不可小觑。我想,凡是注重劳资关系和谐,希望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经营者,都会乐意实行“工龄工资”的,并且让其在整个工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尽可能地大一些。所占比重越大,对员工的凝聚力也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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