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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莲:拖欠、坑人、刁难,侵权咋无忌惮?
//www.workercn.cn2013-11-14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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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看到的几则新闻,让人心里有点儿堵得慌。一则是包工头欠了农民工15万元的薪水后逃之夭夭(《京华时报》11月12日13版);一则是哺乳期的女工被强行要求调到远郊上班(本报11月13日2版);另一则是一职工十几年的工龄因企业合并中设下的合同陷阱被抹得一干二净(本报11月13日10版)。

    三则新闻虽是个案,却折射出了在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中,职工明显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窘境。

    中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调整的历史并不很长。在改革开放之前,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只是一个抽象的“单位”或“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必须依附于一个单位,才能生存、发展。而单位对职工具有绝对的权威,职工做什么工作,能不能换工作,都是由单位说了算。领导的一个发话,一个图章,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用工形式涌现,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变得更加灵活,辞职、跳槽也开始普遍,档案、人事关系对劳动者的束缚有所减弱。但是,劳动者在享受了短暂的“自由”感之后,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也开始出现。如老板拖欠工资,工伤保护、养老保险等没有着落的问题随之出现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保护劳动者,1995年,国家出台了《劳动法》。

    虽然《劳动法》在劳动报酬、安全保护等方面制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或是规避,或是有意识地违反这些条款的现象并不少见。就拿缴纳社保金一事来说,有一些企业故意压低职工社保金缴纳基数,以降低运营成本。而职工或是不知法律的具体规定,或是为了一份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默许了企业的这种行为。至于欠薪、为了逼员工离职而故意设局给员工分配一个不适合的岗位,这类的报道也不罕见。

    尽管有了法律保护,也有了各种劳动保障援助机构,但职工在维权的道路上走得还是非常艰难。比如执行的问题,老板欠薪,可以将之告上法庭,但老板跑路了,找不到人,打赢了官司又能怎么样呢?再比如有意刁难的问题。现在一些搞人力资源管理的,不是去研究如何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如何增进员工福利,而是去研究如何让员工“自动走人”。

    常常可以看到企业在自己的宣传语上说要“以企业为家”。的确,企业就像一个大家庭,员工都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这个家庭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要靠每个家庭成员的努力工作。

    劳动者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国家的基石。但在鼓励劳动者积极工作、努力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时刻记住,劳动者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善待劳动者,劳动者也必加倍回馈企业。切莫让劳动者在一次次的维权中,冷却了一颗颗火热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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