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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样子货”刺伤了谁?
张伟杰
//www.workercn.cn2016-02-2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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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者必须考虑法律对公众可能造成的影响。一项新规定的出台即便不能让大多数人生活变得更好,至少不能让大多数人的生活变得更差。否则,法律的遵守难免成为新问题。

  春节刚过,“限塑令”成“卖塑令”的新闻猛然成了热点。据媒体报道,已经实施7年的限塑令效果并不明显,有的超市每年仅出售塑料袋就能赚上千万元。

  靠卖塑料袋就年赚千万的情况或许不多,但“限塑令”效果有限却是大家的共同感受。不要说去一趟菜市场可能拎回七八个塑料袋,即便在超市,那些包装蔬菜水果的塑料袋也是“管够”的,因为每一种水果和蔬菜都必须单独包装称重,即便买一个土豆,也要拿回一个塑料袋。免费塑料袋获得的方便程度和使用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增加了。

  限塑令为何成了难以落实的“样子货”?

  执法不力被认为是首要原因。但如果深究起来,限塑令本身缺乏科学性或许才是更根本的原因。

  比如,限塑令的限制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初衷是想通过限制消费者购买减少使用量。但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却没有太多规制,商家为了招徕顾客,可用转嫁成本的方法“免费”卖出更多的塑料袋。这一有些“头疼医脚”的规定,自然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塑料袋的使用。

  此外,这一规定多多少少有些忽略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购物袋虽然环保,但好携带的不够大、够大的不好携带,而且价格相比塑料袋昂贵很多。在携带一个足够大的购物袋与花两三毛角买个塑料袋之间,很多消费者难免倾向后者。如此一来,结果必然是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却减不下塑料袋的用量。

  此前还曾有媒体报道说,由于“限塑令”中未规定连卷袋收费,超市的连卷袋均任由购物者随意取用,致使连卷袋存在滥用情形,较限塑前增加五成以上用量。

  现实中,类似“初衷很好”却“效果很差”的法律规定并不鲜见, “垃圾分类”也是其中之一。

  在北京、广州等城市,早就有了垃圾分类的规定,而且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然而,作为北京市民,笔者每天都能看到垃圾混放、清运毫不分类的现象。在广州,当地官员也坦言:垃圾分类的治理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市民也未养成准确分类投放的习惯。

  垃圾分类为何一直是“假把式”?且不说在不少地方缺乏处理垃圾的专业机构,也不说垃圾分类运输工具的缺乏,有些地方甚至连垃圾桶配备得都不全,即便居民事先已经分类了垃圾,又如能何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施?如果这些硬件短板补不上,法律规定再细又如何?居民习惯再好能怎样,更何况居民的习惯要改绝非一日之功。

  现实中没有落实的规定还有不少,它们大多是以轰轰烈烈的姿态向人们“宣誓”而来,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这样的结果,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守法的人。自己遵守的规定,别人却践踏于上,还没有执法者出面惩罚,这规定还能信吗?对于不守法的人来说,再次印证了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良好感觉”,以后会遵守别的法律吗?

  到头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还会损害法律制定者的公信力,更会导致公众出现“信访不信法”的心态。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想让法律接地气、有活力,立法者就必须了解现实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法律实施需要的物质条件,也包括现实的执法力量、执法水平等,如果实施一项法律的物质条件不具备,落实法律当然就是空话;如果执法力量和水平不足,难免会“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即便物质条件和执法力量都不成问题,立法者显然还必须考虑法律对公众可能造成的影响。一项新规定的出台即便不能让大多数人生活变得更好,至少不能让大多数人的生活变得更差,否则。法律的遵守难免成为新问题。

  在“科学立法”已经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一项重要原则的背景下,那些手握立法权的部门和地方,更该多“走基层”,因为“情况这么复杂,你应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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