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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评:游离法律之外的“章程”应慎行
//www.workercn.cn2014-07-1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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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市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发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行人闯红灯,罚款改“站岗”,其实并非汉阳首创。早在2008年,南京交管部门就推出过类似管理办法,让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义务协勤”30分钟,直到“逮到”继任者为止。此后的深圳市更是进一步制定了以站岗时间折抵罚款的“汇率”:处50元以下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1个小时;处1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2个小时;处2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3个小时。

  从效果来看,在交通秩序遭遇法不责众的背景下,罚款改“站岗”不失为一种简单实用的创新手段。行人违章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衡手段,往往可以“没钱”为借口一赖了之,导致罚款规定形同空文。“站岗”式处罚,无疑更具有执行力,可以落实到每一个违章者。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交管部门开始用“站岗”取代罚款,足见这一行为的实用性。汉阳实行一周,违规下降五成,便是有力例证。不过,任何事都不能没有规则,如果没有程序正义,那么实质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从法治角度审视,罚款改“站岗”仍面临缺乏依据、有悖法理的尴尬。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其中,适用于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法无授权即禁止,“站岗”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罚,对违章者实行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交通管理权作为一项法定行政行为,其行为主体是特定的,让违章者参与执勤,有损交通管理的严肃性,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事实上,在罚款改“站岗”被借鉴推广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对其明确说不。四川省规定,“禁止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行站岗执勤等变相处罚”。

  罚款改“站岗”不能只是拍脑袋决策,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考量引入行为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量化具体的处罚标准,保障处罚的公平公正,使之经得起法律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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