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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肇祸,暴力地来“自由地走”?
林琳
//www.workercn.cn2016-05-1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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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关切,那一个个心智混乱的病人能否接受有效的治疗、监护或惩处,不会再“二次伤害”他人和社会?人们更关切,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会有所触动和行动?

  来自南京中院官微消息称,5月9日秦淮区法院做出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6月20日,王季进驾驶一辆宝马车在南京街头超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案发后,南京脑科医院对王季进作出了“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家属对此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据5月11日《新京报》报道,重新鉴定依法更换了鉴定机构,相关专家也就鉴定精神病的方法、鉴定能否“蒙混过关”等问题回答了公众疑虑。

  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有一种人可以例外——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常人的辨知度。而根据精神病患者病情的不同,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亦有所区别,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定之所以牵动人心,就在于结论直接决定着被鉴定人责任的大小。

  今年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在该校成龙校区的学习室内,将其室友芦某杀害。被害人身中50余刀,头颈断裂。5月4日上午,对滕某的精神鉴定结论公布——其患有抑郁症,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表示,将申请重新鉴定。

  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对施害人的精神状况给予注意,并根据具体鉴定情况最终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法律人性化和尊重科学的表现——若真有精神病,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等看待。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一些精神病患者犯下的案子,手段越来越凶残、场面越来越血腥、后果越来越严重,动辄闹出几条人命,再良善、懂法的公民恐怕都难以淡定。你有精神病,犯了天大的事儿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只是让其家人将其带走好生看管,那跟“纵虎归山”有什么区别?

  或许有人会说,对精神病患者法律上不是有规定吗,不能随便放走的。是的,法律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请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

  即便真的想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可现实障碍也不少。 2014年《人民日报》曾报道,全国只有23家安康医院,负责接收肇事肇祸的强制医疗病人,有些省份根本没有专门机构,也就是说,想强制医疗但可能没地方接收。还有,费用问题。有的精神病患者家庭根本出不起治疗费,有的可能连家属都找不到或者家属不愿承担监护责任。

  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好,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也罢,让精神病患者坐牢并不是目的,治病或者让他们受到恰当的监护,不致危害社会,才是关键。

  面对一桩桩与精神病患者关系密切的重大案件,人们质疑甚至反应激烈,不是缺乏同情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的担心。人们关切,那一张张精神病鉴定是否都本着严肃审慎的态度,与科学和标准共存亡?那一个个确实患病、心智混乱的人能否接受有效的治疗、监护或惩处,不会再“二次伤害”他人?那一个个受害家庭该如何摆脱阴霾,平息委屈和怨气?人们更关切,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真正意识到了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威胁,是否会有所触动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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