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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成了犯罪“护身符”?
林琳
//www.workercn.cn2015-09-1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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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违法犯罪,可能让人恨得牙根儿痒痒,可能让人同情得无以复加,但都只能严格依法办事,从重从轻都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法治精神。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段白衣女子行窃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而其行窃时的淡定和有恃无恐让人震惊,事后得知,她已怀孕3个月。上海警方介绍,该女子此前已有7次盗窃前科,均被取保候审等,因为当时她也处于孕期;福建晋江,一名涉嫌诈骗的27岁女子被民警抓获时大喊“我怀孕了”,试图逃跑——近年来,孕妇身份俨然成为一些女性违法犯罪者的“护身符”。

  在法律方面,怀孕妇女究竟可获何种“优待”?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而对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法院依法改判。

  正因这些规定的存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引人争议的现象:有的孕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最终被宣告缓刑,不用坐牢;有的孕妇主动把团伙中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揽到自己身上;有的妇女为了违法犯罪之后减轻处罚,故意多次怀孕……

  孕妇就可以公然违法,把法律的人性化规定当成靠山和工具吗?

  把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达到一定年龄的老人以及一些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特殊群体,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适当的区别对待,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科学性和适度的灵活性。如今,如果有人偏要利用这样的制度安排,作为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且屡试不爽,显然会遭到谴责和质疑。因为在公众看来,这有违立法的初衷,也有违公平公正。

  然而,跳出个案,从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上去考量,出现这样的问题,或许无可指责。既然法律赋予了孕妇这样的权利和待遇,那么法院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落实诸如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免于死刑等制度安排。反之,如果他们不这么做,不考虑孕妇的身份,才是对法律的背离和罔顾。

  维护正义一定要以正义的方式。就像今天我们对十恶不赦、罪行累累的人,判处了死刑,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游街示众,让老百姓往他们身上倒垃圾、泼脏水,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有的妻子频受家暴、不堪忍耐错手杀了丈夫,有的子女不忍家中老人长期受病痛折磨,买回了毒药喂食老人,可能有公众为他们喊冤叫屈,但从法律上来说,满足了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就要被依法定罪量刑。

  一些违法犯罪,可能让人恨得牙根儿痒痒,可能让人同情得无以复加,但都只能严格依法办事,从重从轻都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法治精神;滥泄私愤、滥施同情,不是法治。

  法律不是万能的。当我们把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问题寄希望于法律去调整时,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是不可能和不科学的。我们总强调“疑罪从无”,选择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跟过去的宁枉勿纵相比,这是一种进步。但与此同时,我们可能也要面临把某个坏人放回社会的风险。至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孕妇,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有权利获得正常的出生、成长环境,法律在选择不伤及无辜、保护孩子的同时,可能就要面临放走孕妇、其再次违法的风险或者说代价。

  面对个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有分歧很正常,对分歧的讨论和反思同样会促进法律的健全和进步,但也大可不必囿于个案,定要争个是非黑白,这也是我们强调法治精神,强调更本源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目的。

  当然,“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如果已然出现很多恶意利用人性化法律规定犯罪获利的孕妇,那么相关部门或许也有必要出手遏制。比如,修改立法,让怀孕妇女生产之后再入狱服刑,而不是一律轻判或适用缓刑。毕竟,法律不一定能鼓励善,但一定要惩治恶。如果不加惩治,难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作恶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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