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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诉县政府”的法治意义
//www.workercn.cn2014-08-1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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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此番下级地方政府最终选择起诉上级政府,将纠纷诉诸法律解决时,人们会有些惊讶和欣喜。这是一种进步,也是一个好的开始,当权力学会、懂得尊重法律、法治,人们对权力也会多一分尊重和信任。

  “镇政府起诉县政府”——据8月17日新华社报道,近日,一起全国少见的案件引发关注。案件缘于一起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渔场村民和隶属镇政府的渔场承包公司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2005年,南县国土资源局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渔场村民集体。而承包公司和三仙湖镇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的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权并颁发新证。在穷尽了各种方式无果后,镇政府决定走法律途径。

  从舆论的反映来看,这起土地所有权纠纷究竟谁是谁非、中间是否存在利益纠葛、将如何收场,并不是被关注的焦点,人们更在意的是“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之于当下的法治意义。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幸灾乐祸于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有了纠纷和矛盾,而是人们欣喜地看到,在有了纠纷之后,地方政府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并且双方都相信“诉诸法律比行政调解更加规范公正”。如此“下级告上级”的案件可谓“物以稀为贵”。

  而此事之所以让人们感到欣喜,源于现实中一些并不陌生的情形。

  比如,一些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官大一级压死人”现象。试想,市长、市政府决定的事情,有多少县长、县政府敢提出质疑、表达不满?若真是表达了、质疑了,结果会怎样?还能不能继续坐稳自己的位子?升迁还有没有希望?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法院之间、权力和法律之间的错位。我们知道,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行政干预。但现实中,一些见诸报端的真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会非常“关心”个别案件的审理结果,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为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求情或者“建议”法院如何判决,或者以各种途径“悄悄”干预司法。日积月累,给公众的感觉是,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敬畏法院和法律,并没有用法治思维去对待司法审判,而是固守“政府说了算”、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旧观念。

  再如,一些地方,主要领导的一个批示、一句关照,足以促使下级机关和部门全力以赴地去解决问题,这比司法审判走程序“高效”得多;一些官员在涉嫌违法违规时首先会“搬出”自己的身份,流露出对权力的推崇和对法律的不屑。

  基于上述现实,人们容易形成一种认识或观念,即下级应该无条件服从上级,否则可能“乌纱不保”;权力不少时候比法律管用,所以懂法不如认识当官的朋友;一些政府部门高兴时可以说尊重司法独立,不高兴时可以无视法院判决。这种认识或观念直接影响了不少人处理问题和纠纷的方式——遇到问题,不是想着依法办事,而是首先想能不能托关系、靠“权力”。这显然与我们本应该坚持的依法治国相去甚远。

  于是,当此番下级地方政府最终选择起诉上级政府,将纠纷诉诸法律解决时,人们会有些惊讶和欣喜。这是一种进步,也是一个好的开始,当权力学会、懂得尊重法律、法治,人们对权力也会多一分尊重和信任。事实上,法治思维、法律途径,不仅应该用于地方政府纠纷的解决,更该融入社会治理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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