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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法官更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赵红旗
//www.workercn.cn2016-06-1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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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看党的生日越来越近,一些法院的党组织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上党课、搞研讨等形式,努力增强法官的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认真践行“四讲四有”标准,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看到这些报道,笔者认为,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除了要公正、廉洁司法之外,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思潮的影响,少数法官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特别是个别党员法官党员意识弱化,只讲法官角色,不讲党员身份;只强调高高在上、居中裁判,忽视群众工作等等。比如,有的乡镇人民法庭向社会公布了法官的手机号码,或者安装了方便当事人随时联系法官的“一键通”电话,被认为是侵犯了法官业余休息的合法权益,甚至被认为是折腾法官;法官为当事人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被认为是有违司法伦理;法官耐心热情地做好判后答疑,被认为影响了司法权威等等。上述观点不仅有失偏颇,而且与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基本要求不符。

  首先,法官队伍是一个特殊群体,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据统计,全国法官队伍中有85%以上都是共产党员,党员占了法官队伍的绝大多数。党员法官自觉践行党员标准,履行党员义务,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自成立以来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宗旨,讲了很多话,但说到底还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正是法官入党宣誓时作出的庄严承诺。一切从群众的需求出发,从方便群众找到法院的门、联系上法院的人等这些小事做起,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就是用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是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其次,法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司法工作的应有之义。法的执行力既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更需要靠全民守法来实现,而守法的前提是普法。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但具有职业的普法优势,更有利用审判资源普法的应尽义务。法官在办案的基础上,梳理、归纳出一些共性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多发性热点法律问题,结合司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在日常工作中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仅有利于密切法官和群众的联系,而且群众心理上更易接受,有利于引导民众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所以,决不能把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片面理解为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职责的转嫁。如果仅仅因为接受法律咨询是基层司法所的主业,就把来到法院和人民法庭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一律拒之门外,那么司法为民又从何谈起?法院和法官在群众心目中又将会是什么形象?即便是对一个即将或正在提起诉讼的群众,客观解答法律问题,告知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第三,实行“一键通”等便民举措,符合基层实际和群众需求。在农村,一般两三个乡镇设置一个人民法庭,群众到法庭一般都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交通不是十分便利的地区,能够让群众及时联系到法官更是非常必要。遇到法官外出办案,用“一键通”就能随时接通法官电话,预约会见时间,避免群众一趟趟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了当地群众。法院如何司法为民?如何服务群众?就是要多推出像这样接地气、受群众欢迎的便民利民举措,真正让群众享便利、得实惠。此外,“一键通”是不是真的影响了法官的正常生活、给法官带来了很大困扰呢?据当地一位法官讲:“老百姓到法庭打官司或者咨询问题,一般也都是白天去,很少有深更半夜打电话找法官的。但是,只要老百姓有特殊情况需要法庭帮助,不管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我们都有心理准备和值班规定,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队伍中涌现出的詹红荔、邹碧华、黄志丽等一大批优秀代表,更是主动牺牲了大量的业余时间为群众服务,为广大干警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因此,笔者要为法院诉讼“一键通”这样的便民举措点赞!这不正是在司法工作中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的具体体现吗?

  由此可见,在全国法院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时刻铭记党员身份,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做一名真正合格党员、合格法官,具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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