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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云才:组织部长“地域回避”确有必要
//www.workercn.cn2015-11-23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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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等。

  “跟着组织部,天天有进步”,这是早些年流传在民间的一句顺口溜。在公众心目中,组织部的实权很大,以致干部升迁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而组织部长的权力更是非同一般,往往直接决定了管辖范围内干部们头上“乌纱帽”的大小。组织部长处于如此重要的“伯乐”岗位,公众无疑对其德才识寄予更高期望。因为,无才则无识人之慧眼,无德更会任人唯亲、任人唯钱,两者都会产生严重的用人偏差。

  如今,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等,实属从制度上扎紧篱笆,防止组织部长们权力走偏。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一刀切”规定过于严苛了,我们要相信组织部长的政治自觉与道德自律,毕竟不是每个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组织部长都会产生山头主义和裙带风,也不是所有分管过政府工作的组织部长都可能出现腐败。至于规定“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在一些人眼里似乎更是多此一举。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防范权力腐败的角度来看,只要在制度上还存在权力走偏的风险,即使风险不够大,补牢、织细制度的“笼子”,也是完全必要的。

  事实上,我国《公务员法》中,就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的相关规定。其中,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此次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应该是参考《公务员法》而制定的,其中“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的规定,实际就属于很有针对性、科学性的地域回避。它是组织部系统内部的一次自我完善,是从严治党的一项创新举措,值得其他地区和部门借鉴、推广。

  仔细分析该规定中的几种“回避”情形,我们会发现,对于市县组织部长本身,严管既是严,更是爱。从近年媒体曝光的一些腐败窝案来看,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很容易被亲情、友情、同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所羁绊,这可说是人性的一个共同弱点。既如此,出台相关的禁止、回避规定,来过滤、剔除这些容易左右权力的因素,就是以制度的刚性来帮助组织部长们战胜人性的弱点,防范他们滑入腐败的泥淖。

  回溯古代,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其中一些严格的做法,至今还有借鉴意义。比如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也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无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他们相互包庇对方亲属,搞权权交易。当今我们处于现代法治时代,对权力的刚性制约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法规,但提升和严格相关的防腐制度,仍是廉政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尤其在市县,地域范围并不大,对官员任职实行地域回避显得重要。不仅对组织部长如此,对其他官员也不妨出台更细化、更有针对性的“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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