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杜明利: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也要规范
//www.workercn.cn2015-10-19来源: 检察日报
分享到:更多

  赔礼道歉虽属于道德范畴,但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赔偿的方式之一。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不断增加,但是,在什么范围内道歉,赔偿义务机关如何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明确赔礼道歉的主体。赔礼道歉是以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的,国家赔偿责任往往意味着相应行为违法。这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由于系职务行为,理应由所属机关作为直接的责任主体。因此,赔礼道歉的主体应明确界定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这样赔偿请求人从心理上更易于接受,同时也是对赔偿义务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教育和惩戒,有利于督促其日后规范、慎重开展工作。

  明确赔礼道歉的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在选择道歉方式时,应充分尊重请求人的主观愿望,避免因操作不当激化矛盾。实践中,赔礼道歉应以口头与书面两种方式为主,还可以采取发布新闻公告、开道歉会、微博道歉等其他方式。口头道歉便捷易行;面对面地赔礼道歉更能让赔偿请求人直观地感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道歉诚意;而书面道歉更加正式,有利于赔偿请求人保存,能对其有一个稳定长久的精神抚慰。

  明确赔礼道歉的场所和时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赔偿请求人要求不公开接受道歉外,赔礼道歉原则上应该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道歉场所的选定应根据侵权行为影响的大小确定,履行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侵权行为地对被害者赔礼道歉,并可邀请赔偿请求人居住地的居民代表参加,从而更加有效地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此外,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尽快履行赔礼道歉的法律义务,履行时间应限定在有关国家赔偿的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

  明确赔礼道歉的执行救济途径。赔礼道歉属于话语责任,需要赔偿义务机关主动履行,否则难以直接执行。笔者认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故意拖延或拒不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赔偿请求人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参照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向该赔偿义务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同时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赔偿义务机关及具体违法人员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直至其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