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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干:替领导“揽责”是最愚蠢之举
//www.workercn.cn2015-08-10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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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5名山西官员被“双开”的通报。其中,涉及山西省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的通报中提到,董洪运“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有的地方领导安排公款送节礼,为了逃避责任,与办公室主任、司机等串供,使纪委“久攻不下”。更有甚者,在县领导因购买和乘坐超标车被纪委调查时,办公室主任主动站出来揽责,替县领导“分忧”。(8月9日新华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各地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窝案患案较为普遍,有的甚至是整个单位从上到下都被一窝端,无一能被幸免。这其中,有的是想替主要领导“揽责”,让自己背下黑锅,但最终结果都没有好下场。事实就是事实,违纪就是违纪,不管是父母关系、上下级关系,还是利益同盟关系,只要出了格、犯了法,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谁也逃脱不了法的“慧眼”。“揽责”逃脱处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能规避得了的,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为领导“揽责”其实就是一种极为愚蠢的行为。

  一些人为领导干部“主动揽责”,表面上看是出于对领导的保护,是对领导的绝对效忠,宁愿自己背黑为后主遮丑,也不愿领导“蒙羞”受处理而失去了乘凉的大树。而实质上,自己“揽责”后肯定是要受到处分或法律的追究,也就意味着政治生命因此被葬送和终了,哪还有机会为领导再“尽孝送终”?况且,“揽责”之实如被查清,还将面临“包庇纵容”的责任,在法律上属于从重处理的情节,将罪加三等而无轻饶的可能,不但丢了卒,“车”也保不了,想通过“揽责”减轻领导的罪责,这样的行为的确是十分愚蠢。

  而说到底,一些下属主动给领导“揽责”,一如既往、死心塌地的将自己往“火坑”里送,主要原因还是当前的“圈子主义”思想严重,拉山头、搞宗族、争地盘,搞“团团伙伙”泛滥的结果,这是影响政治生态建设的一颗“毒瘤”。他们早就订下了攻守同盟,早就结成了利益的盟友,早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早就沆瀣一气、一荣俱荣、狼狈为奸。这种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党的作风建设,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直都极力反对的,也是必须严重打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说明,主动为领导干部“揽责”,不仅是害了领导,也是害了自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在严格的党纪国法面前,体现的是人人平等,谁违法就办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因为做了违法违纪的事,就与组织保持对抗、死杠到底,并通过采取不正常的手段干扰司法公正,想为个人和领导摆脱罪责,这种作垂死挣扎的行为,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无论是谁,只要违法,必受惩处。在恢恢法网面前,官员“主动揽责”的一切对抗都是徒劳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严厉打击这种为主子“揽责”献媚的行为,决不能让其有滋生的土壤,只要发现问题的蛛丝马迹,就必须顺藤摸瓜,坚持一网打尽,绝不能网开一面,心慈手软。同时,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唯此,才能保持官场纯洁、清净的政治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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