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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见7月2日《人民日报》)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居民用水价格都不低于成本水平,原因是很多城市已经上调甚至多次调整水价,而且绝大部分地方已实行阶梯水价。无论是调整水价还是实行阶梯水价,水价都是根据供水成本来确定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在一些地方财政对供水有所补贴,如果剔除补贴,水价则有可能低于成本。
从此次意见来看,要根据真实的供水成本来调整水价,而且水价将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显然,这种变革既能减轻部分地方的财政对供水事业的补助压力,而且水价调整后也有利于居民节约用水,同时还可以激励供水企业提升水质,保证供水。另外,水价低于成本本身就是不正常现象,不能反映真实的供求状况,也需要予以纠正。
笔者以为,对“水价不低于成本”,公众应该能够理解并接受,但如果供水成本不透明不合理,公众就会对水价调整有意见。因为成本一旦不透明,就有可能不合理;一旦供水成本不合理,相应地根据成本确定的水价就会不合理,老百姓自然不会买账。
之前,一些地方的供水成本就有过“水分”。比如新华社记者2012年辗转获取了一份某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清单”,发现一立方米水的成本,企业竟多报了0.35元。无独有偶,同一年另外一个城市两家供水企业申报的近3年水价总成本,合计有30.26亿元,但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数字为28.34亿元,两者相差1.92亿元。
如果不是成本监审发现供水成本中的“猫腻”,公众不会知道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并不真实,根据成本确定的水价就会虚高。所以,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的关键,是加强成本监审,防止成本“注水”。而成本监审不仅是物价部门的事,也应该是审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同时也应邀请民意代表参与其中,这应该成为水价改革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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