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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银行卡盗刷案判决不能“和稀泥”
//www.workercn.cn2014-09-17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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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福田一市民待在家里,手机却接到大量短信,显示银行卡被人在异地取款。他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担责50%,赔偿储户一半的损失。(9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且看几天前的另一条新闻:广西南宁的蒋先生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接到一条又一条短信提醒,显示他的银行卡在广东境内被盗刷10万元,而当时银行卡就在他身上。蒋先生随后将银行告上法庭,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

  再看几年前的两条新闻:一、2012年,广东东莞的韦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取,其后起诉银行,东莞市中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女士承担30%的责任;二、2007年,南京储户王永的银行卡被盗刷46万余元,王永向银行索赔无果,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付王永46万余元损失及利息。

  列出这么多条新闻,只是想提出一个问题:储户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方面究竟应该赔多少?银行担责比例到底有没有一个准谱?

  从目前的情况看,的确没有一个准谱,各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从银行全额赔偿到赔偿储户一半的损失,银行担责比例似乎成了糊涂账。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很不严肃的,因为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储户)所遭遇的情形几乎一模一样,都是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却在异地被盗刷,犯罪分子通过复制银行卡和密码实施盗窃。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国家法律是统一的,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怎么能相差如此巨大呢?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犯罪分子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窃取密码,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说明ATM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说明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概言之,正是由于银行的种种管理疏漏被犯罪分子利用,才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理应承担对于储户的赔偿责任。

  当然,银行会百般推脱责任,其中最大的“杀手锏”是认为储户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对卡内存款失窃负有责任。储户是否无意间泄露过银行卡密码,往往是一个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问题,银行和储户各执一词。正因如此,一些法院才采取了“和稀泥”方式,判决储户和银行各承担一些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则取决于稀泥“和”到什么程度。

  法院判决毕竟不同于法庭调解,“和稀泥”式判决不仅伤及法律的严肃性,而且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在我看来,储户银行卡遭盗刷,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让储户承担损失。而认定储户过错不能搞“有错推定”,即不应由储户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应由银行举证储户有过错,银行若无法举证,则由银行方面承担全部损失。

  我的看法当然只是一家之言,储户银行卡遭盗刷案件应该怎样判,银行究竟应该赔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各地各级法院提供一个准绳。不能再这样稀里糊涂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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