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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招生问责之始
//www.workercn.cn2014-08-04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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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签发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完全负责,并承担录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大学校长应签发录取通知书”一事近来引发热议。有学生认为这是学校在走“亲民路线”,也有的学生认为这很“新潮”。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仅仅是“亲民”和“玩花样”吗?其意义远不止于此。要求各高校在录取通知书上除加盖高校校章外,还应有校长签名,是教育部的明确规定。建立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是实施高校招生责任制和问责制的重要举措,它为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前提,其最终目的是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是由高校和各省级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进行的。其中的“学校负责”是由谁负责呢?2005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指出:“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看似清楚,但具体该追究谁的责任,实际上也很模糊。如《办法》中规定“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通常打着“某高校”招生工作人员的旗号,公众无法准确区分其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仅仅追究招生工作人员的责任,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能会因为违法成本过低甚至无违纪成本而疏于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

  高校招生工作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关乎考生的受教育权,关乎考生个人和家庭命运,关乎社会稳定乃至执政党的公信力。毫无疑问,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就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这一重大问题,仅仅由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显然与其重要性不相匹配。

  校长签发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完全负责,并承担录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便是个别招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也可能被问责。特别是因招生争议而发生法律纠纷时,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校向法院起诉和应诉的唯一主体,从司法和行政双重角度强化校长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为真正落实高校招生信息的“十公开”、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和录取工作“十严禁”提供了重要保证。

  当然,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只是完善招生责任制的一个环节,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除了类似2013年中央第十巡视组进驻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的党内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外,今年6月,央视对河南高考替考事件的曝光充分说明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同样,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和2006年林群英诉厦门大学博士生招录案,法院的判决表明:公立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是可诉的行政主体。无论从公立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权力来源还是招生过程中考生与高校的关系,都表明公立高校的招生行为具有公权力的特性,其行使应严格遵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总之,将公立高校的招生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发挥司法监督的效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高校招生工作真正实现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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