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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今日头条”引发的思考
//www.workercn.cn2014-06-16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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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必然带来利益的二次分配,而法律虽然无法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但是通过权责的约束来规避更大的社会风险,仍然是移动互联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内容之重与搬运之轻

    如果“今日头条”不进行这轮融资,大概暂时还不会掀起那么大的波澜,红杉资本领投、新浪微博跟投的1亿美元C轮融资,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一个手机App新闻软件,上线时间还不到两年,市场已经给出了超过5亿美元的估值,这让媒体同行,特别是举步维艰的纸媒情何以堪。

    “今日头条”拥有1.2亿激活用户、4000万月度活跃用户和1300万日活跃用户,这在媒体行业竞争激烈的当下,的确可以傲视群雄。但是问题在于,“今日头条”自己并不创造内容,它只是一款基于数据化挖掘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内容包含了新闻动态、图片及各类短文。当“今日头条”将大量内容“拿来”使用、变现,提升自身估值的时候,版权问题是它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的,有媒体要联合向“今日头条”收取巨额版权费也属合乎情理的反应。常在河边走的“今日头条”当然早有湿鞋的准备,它是通过将链接指到原媒体上去规避风险的,这当然会给原媒体导入点流量,但流量对于纸媒来说没有多少用处,远不如向门户网站收取的真金白银来得实在。

    资本的确有理由青睐字节跳动这类轻资产公司,新闻搬运工不仅操作流程简便,而且潜在的商业价值丰厚,依靠不多的人员和一款核心产品,无需大量的物力人力投入,就可以通过短时间获取的巨量用户数来提升估值的耀眼度。但是新闻行业乃至整个媒体行业,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无法归为轻资产类型的行业,媒体终究是以内容决胜负的。没有巨大的投入和团队的配备,一个新闻媒体要获取核心竞争力,基本上是天方夜谭,即使有了这一切,没有良好的运行管理和优秀的领军人才,一个新闻媒体要保持生产力和创造力,也有相当的难度。内容之重与搬运之轻的差别固然存在,但更关键的问题是搬运工挤占了内容提供者的利润,巧取了远超物流供应商的收益。

    行业新潮与侵权嫌疑

    “今日头条”的创新性,究竟应该在其巨大的商业获益中占有多少比重,也许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今日头条”的创新性并不体现在独步天下的技术上,推荐搜索技术近年来已经在互联网行业广泛运用,比如亚马逊、淘宝等电商页面都会推荐“你可能喜欢的商品”,百度会向不同用户在同一页面精准地投放不同的广告,社交媒体则会通过用户的好友关系,向用户推荐“可能认识的人”。“猜你喜欢”这项技术的含金量并不算非常高,“今日头条”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注移动互联,突显移动端的唯一性;一时把一个辅助性的功能发展成了独立的产品,把“猜你喜欢”这一附属于某一细分领域的技术独立出来,覆盖到全网全内容。

    用户的社交网络数据和用户对推荐内容的反馈,是“今日头条”进行个性化信息推荐、提高推荐精确度的依据,用户对某一条内容的阅读、评论、收藏,以及在此内容上停留时间的长短等等,都是推算用户偏好的依据,随着使用时长的增加和算法的不断演进,推荐内容也会越来越精准。

    “今日头条”无疑招来了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是行业巨头的反制,一是新闻媒体的维权。腾讯、搜狐等行业巨头显然已被惊醒,它们的新闻客户端近期都增加了与“今日头条”类似的推荐功能,由于推荐的内容来源于自身的资源,腾讯、搜狐很好地规避了版权风险,安全度自然要高得多。以个性化信息推荐的方式推送新闻,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行业潮流,移动入口因为展现出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潜在的商业机遇,已经成为了互联网行业激烈竞争的高地。

    与同行的围堵相比,新闻媒体的维权,无疑令“今日头条”更为头疼,《新京报》刊文直指“今日头条”的典型侵权行为及其辩解理由:“‘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其次,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几乎等同于剽窃。“

    “机器学习”与法律边际

    “今日头条”信息推荐系统的核心是所谓的“机器学习”,包含观察、记忆、理解三层技术,这和用户定制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用户无须对范围进行界定,机器学习的运作基础主要是大数据分析,除了用户社交网络数据外,基于用户位置的内容推荐也是重要手段,根据用户手机所在不同位置的时长来判断用户当前的状态,并推送系统认为符合用户需求的信息,本身就是机器学习的核心任务。

    “今日头条”在版权法方面有没有侵权,如果侵权了,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显然需要司法解释,如果现行的法律无法清晰地对此加以回应,那么增补修订法律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就已经是当务之急了。

    另外,加快信息时代特别是移动互联时代隐私保护与个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也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就像使用手机并不意味着必然要被海量的垃圾短信与骚扰电话淹没一样,营运商的商业伦理和法律责任,应该成为消费者可信赖的屏障。基于位置的服务同样也不意味着海量商业广告随时随地的必然入侵,与商业逐利空间相比,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网络服务商提供了社交平台,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调取和分析私人之间的交流内容,大数据分析同样不应该把商业开发瞄准到个人的隐私空间。消费者并不天然的只有接受糟糕的服务与拒绝一切服务的尴尬选择。创新必然带来利益的二次分配,而法律虽然无法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但是通过权责的约束来规避更大的社会风险,仍然是移动互联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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