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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能否堵住招生“黑洞”?
//www.workercn.cn2014-06-2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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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 漫画

    教育部近日研究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外,还将对有关领导责任人实行问责。实行问责制,能否堵住招生“黑洞”?

    不应只重结果导向

    问责制的逻辑基础是建立在结果导向之上,即出现侵犯法益情形后,按照其处理办法进行相应追责。结果导向的关键在于结果明确化、精细化,并依此可追责。然而意见稿在法益损害结果的关键点上,却未免过于含糊以致缺乏可操作性:责任条款中,“情节严重”、“恶劣影响”、“有关人员”的多次表述,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何谓恶劣?何谓严重?“相关”的词汇更给人以公文感,而不是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由此产生的指引作用自然就会大打折扣。

    进而言之,堵住招生“黑洞”不能仅靠结果导向:其一,以法益受损为启动代价,显然将防线过于拖后,难以对法益进行全面保护;其二,预防机制的缺位,加之结果的不明确性,会让责任人对诸如“留给本校职工子女名额,留给校董、赞助商等关系户名额”等“潜规则”产生界线迷茫,东窗事发后却又要背上黑锅,未免“冤枉”。

    因此,堵住招生“黑洞”还需惩防结合,以防为主:围绕招生目标建立招生学术团队,确立招生终身责任制,防止行政干扰;建立招生权力和标准清单,对于艺术类、点招类等重点类别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减少主观判断、规避权力寻租;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将招生工作、生源信息、考录情况透明化。(黄磊)

    执行力是问责制的“生命线”

    堵住招生“黑洞”,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是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的良好愿望,招生工作实行问责制,无疑给广大考生及家长吃了颗“定心丸”,但问责制能否堵住招生“黑洞”,提高执行力是关键。

    许多规章制度本身设计非常完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力,使得制度与现实脱节,甚至有些规章制度犹如“聋子的耳朵——成摆设”。教育部的这个征求意见稿也是如此,从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到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都规定得非常详细,如果每项工作都严格按照此规定去做,堵住招生“黑洞”并不是难事。

    严格落实规定需要讲求认真二字。现实中我们会看到,一些人在工作中经常“拿着棒槌当针纫”,遇事爱较真,可能容易被人误认为“一根筋”,其实,落实规定就需要这股认真劲儿。如果把这股认真劲儿用于招生工作中,暂行办法的作用将会得到充分发挥。

    执行力是问责制的“生命线”。只有始终如一强化执行力,问责制才会真正发挥作用。(申国华)

    问责制给违规招生敲响“警钟”

    任何违规招生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直接责任人的问题,往往与主管领导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有关系。因此,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外,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就显得十分必要。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的,是受政府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谁没有按照规则来进行,甚至在其中搞钱权交易、失职渎职等就要受到追究。下属出现问题,主管领导就脱离不了干系。

    建立问责制目的在于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对招生违规行为发生后依制度追究责任。一个有效的制度有一定的指向作用,时时提醒招生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不可以违规办事,否则,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落下来。所以,问责制既是招生违规后处理的依据,也是有效预防招生违规问题的“警示钟”。

    公开透明的选拔人才规则和规范有序的招生是人们的期盼,高考招生涉及千家万户,问责制既对招生管理人员敲响警钟,也对数百万的高考考生增加公平竞争的信心大有裨益。(杜永清)

    严厉问责须看得见摸得着

    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的制定初衷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应意识到,一纸严字诀的出台,并不能立竿见影地创造出一个风清气正的招生局面来,关键还在于相关规定的真正执行和落实,让纸面上“看得见”的“严厉”不折不扣地转化为“摸得着”的“严厉”,转化为刚性的、不留执法死角的追责实效。

    正如有人指出,国家从来不缺相关规定或法规,关键是是否切实执行。事实上,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仅是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违规现象和既有的违规处理法律规定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汇总,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为以后的执法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但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完全可以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关问责。那么,为何先前就有执法依据,而饱受诟病的高校违规招生行为,却没有得到较好地遏制了。显然,与相关规定未得到切实执行存在密切联系。

    若想使高校招生成为任何人不敢违规操作的领域,必须得让严格的问责制度发挥高压线作用,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程度的招生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责任处分。高校、招生考试机构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处在招生过程中的前线和核心地带,对相关招生纪律和法律规定心知肚明,如其知法违法、知纪违纪,有必要降低问责、追责的基点,紧绷执法界线,加大惩处力度,而不能简单地以“限期整改”替代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如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等内涵范围作出更为明晰的列举认定,成为体现问责严厉度的立法新亮点,否则仅仅是旧有条文的重复,概念模糊,就没有必要再出台办法。相关条款应当细化规定,如什么样的严重情节算是违法违纪,何种程度的严重情节已经触犯刑律,有必要放到违纪违法行政查处和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完善中统筹考量,尤其是在最高法、最高检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追究渎职犯罪标准(渎职罪司法解释一)的背景下,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界定基础上,由教育管理部门广泛征求人大、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作出合法合理划分,而不能由教育部门一家说了算。(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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