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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研活动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意义重大。科学数据“多跑路”,科研人员就能“少跑腿”,提升科技创新效率和水平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有助于打破一些科技领域“数据烟囱”林立的局面,补齐科学数据管理短板,促进协同创新。
近年来,我国科学数据呈现井喷式增长。大数据时代的科学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定量化特点,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数据。此外,海量数据还引发了科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基于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正影响着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方式。科学数据的基础支撑价值,让它日益成为传播最快、影响面最广、潜力最大的科技资源“富矿”。
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科研活动离不开数据,要提升数据使用价值,开放与共享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我国在科学数据的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很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在国内没有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近年来我国也探索推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气象等领域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但整体缺乏顶层设计和驱动机制,统筹管理相对薄弱,科技领域往往更容易形成“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
科学数据的价值在于使用,“各自为战”弊端不少。比如,一位科学家告诉笔者,他参加某次学术会议时,得知同领域的另一个研究单位也在做着同样的工作,其中有不少还是“重复性劳动”。又如,在数据采集方面,不少科研院所、高校和国家的有关部门都建有野外台站,彼此间的数据却“老死不相往来”。一方面重复投资和建设突出,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另一方面有的科研人员缺少仪器设备,又得不到丰富可靠的数据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本次出台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一大亮点就是突出科学数据的共享利用,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无疑是开了一个好头。同时也要注意到,开放共享的前提是充分保障数据的安全,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学数据,更要把握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要重视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在此基础上,在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分配机制、资源信息化等制度实践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还要探索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把科研人员数据共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通过完善相应的考评机制,体现出他们的价值贡献。
让科学数据“多跑路”,就能让科研人员“少跑腿”,提升数据利用效率,提升科技创新的水平,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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