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科教-正文
未成年不是少年作恶的借口
斯涵涵
//www.workercn.cn2016-12-05来源: 未来网
分享到:更多

  近日,中央电视台采访了一位施暴少年,这个孩子内向、瘦小,长期遭受几个同学的欺凌,三天两头挨打、要钱。他跟老师投诉,老师批评那几个同学后,换来的是更强的暴打,他向爸爸诉苦,父亲以为是孩子间的玩闹,不以为然。他变得更加内向寡言。哪怕在进入初中后,欺凌也是家常便饭。终于,在一次回家途中,他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向挑衅的同学……同学伤重不治,他锒铛入狱,几段青春尚未舒展,就已涂上灰蒙蒙的色彩。

  这个少年受到了法律处罚,那个欺凌他的同学也付出了生命代价,可谓是血的教训。其实,近年来,校园欺凌案频发,这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例。此案中,我们看到了各方的无奈与乏力:因为是未成年人,老师不能予以其他处罚,只能批判教育,而这显然无济于事;家长忙于生计,或能力有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似懂非懂,甚至放任自流;而那几个长期欺负同学的少年,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均要求由监护人加强看管……没有管束、缺乏惩治,未成年人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致使校园欺凌案逐日走高,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小小年纪,从欺凌同学、肆意施暴中寻找快感,从武力和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罔顾法规与道德,践踏他人权益,暴力倾向严重,不加遏制将逐渐走向犯罪的道路。如若得不到严厉惩处,势必形成快速传播的病毒,在懵懂无知、缺乏良好教育与是非标准的少年心田里树立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不良示范,毒害青少年,危害社会。

  英美等国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都要对之实行相应的法律惩处,而不是某个年龄线的一刀切。反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乏力,惩处无方。以至于在部分不良青少年心中留下“趁着年少干几票”的错误印象。实际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成熟期早已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继续让校园欺凌恶行逍遥法外,显然落后于时代发展,也将是社会不可承受之重。

  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据了解,这是近年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对于青少年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重视与规范。

  未成年不是少年作恶的借口。《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全体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是无奈、默许、放纵部分不良少年为非作歹,更不能让其他未成年人用隐忍、屈服乃至暴力相向,牺牲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来为少数青少年犯罪买单,污染校园风气。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是在日积月累、耳濡目染中逐步形成,如果少年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不接受正确的校园教育,没有基本的是非观念,或者明明知道行为不端还执意为之,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就应该为自己行为负责,《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的意义便在于此,以匡正认知,荡浊涤清,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校园安宁。

  拒绝校园欺凌,培养阳光少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落实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社会。社会各界包括家长、学校、司法机关和社会要齐心合力,对症下药,齐抓共管,治愈校园欺凌的恶疾。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