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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绝非可有可无
吴学安
//www.workercn.cn2016-11-1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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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规划还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在全国层面,由全国妇联、教育部协同有关部门全面启动家庭教育法的研究工作,形成立法草案,推动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11月15日《人民日报》)。

  家庭教育立法,无疑十分重要,但是进程缓慢。目前我国已经有了部分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教育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此外,国家政策对家庭教育也有一些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有所提及。但总体说,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缺乏主干性法律,整个家庭教育的制度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安排;同时,可操作性的制度仍然不足,很多家庭教育缺乏制度规范和保障。

  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对家庭教育问题的关注。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而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也与早年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把家庭教育纳入立法计划,不仅仅因为家庭教育重要,对为人父母者也是一种制约,提醒父母要重视家庭教育和端正自身,而不是把教育的目光全部聚焦在外界。

  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里,国家不能在家庭教育中缺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通过立法,可以给儿童在家庭中设立一道保护的屏障,让父母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自己的言行。

  “养不教,父之过”。生养孩子而不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教育,是做父母的过错。应该说,通过对家庭教育立法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一方面,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纠正家庭教育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不在处罚父母,而是要让父母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倡导父母不仅要会养更要会教的理念。

  著名教育家斯托夫人说:“伟大始于家庭。”梁启超更认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私域空间,同样也是公共事务,需要国家配足保障及配套服务。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政府的责任,使之能够责权明晰、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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