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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便利,应在不同范畴上加以处理。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是判断隐私授权的总原则。隐私一旦裸奔,便利也会成为负担,其期望的回报也会落空
近日,针对某互联网企业高层人士在一次论坛上关于中国用户愿用隐私换便利的说法,有媒体作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接受调查的人员表示非常担忧自己的隐私安全,对隐私换便利表示很无奈。还有报告称,2017年Android手机APP中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比例为98.5%,iOS应用也达到81.9%,其中越界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近乎于10%。
关于要隐私还是要便利问题,就像是哈姆雷特的“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的追问一样,有时难以清楚作答。就如看病,医生要检查身体,肉体隐私会被医生获取,病人便得到了治疗的便利,但这不意味着医生可以无限制地获取患者的肉体信息和其他隐私。如果把知悉的隐私发布出去,或用于其他目的,那这样的便利,代价太大,已经不再属于便利,而是一种盘剥与欺诈。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已经很清楚地向征信单位发出明确的信号,要求征信单位妥善管理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多属身份信息。然而,手机应用或手机APP获取的往往是人们的动态信息,如联系人、通话信息、短信、摄像头、位置等。这些动态信息放入大数据环境下,就会转变成更令人恐惧的深层次隐私,会使人处于被监视的状态,毫无个人自我空间安全之感。
无论是哪个国家,几乎没有人会拿隐私不当回事。按马斯洛的人需求层次理论,隐私安全属于人最基本的需求,而便利仅只是衍生的需求而已。即使当下隐私权限被滥用的现象很普遍,也不能证明民众真的甘心以隐私换便利。而从另一方面上看,仅以扩大隐私侵犯的手段促成所谓的“技术进步”,这样的进步可能毫无社会意义。因为真正的技术进步是具有人文主义情怀的,会使人们的私人空间得到拓展,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用,而不是窒息。
手机应用或手机APP无节制地获取甚至是越界获取用户的动态信息,应从立法上加以规范。Facebook5000万用户信息泄露事件的可怕之处,不仅仅在于人们才发现Facebook原来获取了这么多个人隐私信息,还在于这些信息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机构操纵,最后为某个不正当的政治利益服务,从而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对如此威胁的防范,不能仅靠用户的觉醒与碎片化行动,而是应从立法的角度,全面地规制。
总之,隐私与便利,应在不同范畴上加以处理。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是判断隐私授权的总原则。隐私一旦裸奔,便利也会成为负担,其期望的回报也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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