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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施行,其中关于广场舞的规定颇引人注意。《条例》提倡文明开展个人、集体健身活动,但明确指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场舞承担着中老年人健身和社交的多重功能,深受中老年人的喜爱。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广场舞是民众自由范围内可选择的娱乐方式。但近年来,因为噪音问题,广场舞参与者与周边住户之间的冲突事件屡屡出现。广场舞参与者遭到高楼丢水袋,甚至朝天鸣枪、用藏獒驱赶等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
不光广场舞,在公园合唱、抽打陀螺、甩鞭等“扰民健身活动”的存在一直都有争议。北京市此次以地方立法对健身扰民情况进行专门规范,显示了政府对该问题的态度和治理决心。
事实上,近年来对广场舞的治理并不缺少规则。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各地出台的规定、条例,从音量、时间到场地等方面规范广场舞活动,不可谓不细致。比如,《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安徽合肥从2015年起实施的《城市管理条例》则明确,广场舞等有音乐伴奏的,应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立法之后,执法更是关键。俗话说,法不责众。在广场舞参与者“人多势众”的情形之下,相关法规基本处于被虚置的状态。眼下的情况是,如果周边住户受到广场舞的噪音干扰,调解无果报警,警察一般本着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出警后劝导说服教育几句也就罢了。但往往警察前脚一走,后脚广场舞的音乐又响起来了。
所有的权利都有边界,所有的自由都有前提。跳广场舞是参与者的权利,享受安静的生活环境、免除噪音污染是周围住户的权利。在欧美国家,类似广场舞扰民事件很少发生,是因为权利边界界定得非常明晰。只要有一位住户反对广场舞这类活动,且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依照,就得立即叫停。2013年7月,在美国纽约,一支华人舞蹈队因为在公园排练广场舞被投诉“扰民”,领队甚至被警察铐了起来并收到了传票。
良好的环境,是政府提供给公众的公共产品之一。广场舞该在什么地方跳、什么时间跳,跳的过程中要遵守什么规则,谁来协调,谁来监管,出了问题由谁且依据什么来处理……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更为明晰的规范,而规范明确后,就需要更有力的执行落实,只有这样,立法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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