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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资源网4月12日消息:据广东省公安厅11日通报,4月10日20时30分许,北京至广州的CZ323航班旅客沈某因对飞机乘务员服务不满,对其进行辱骂,并拿起一杯水将两名乘务员的脸和衣服泼湿。机场公安局民警接报到场后将沈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机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沈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这位乘客沈某看上去很牛,叫嚣着自己认识“南航领导”,但这句话显然没给他带来什么好处。自称有关系的沈某还是为自己侮辱飞机乘务员的行为,要在牢房里反省三日,但愿他以后长长记性。自从当年那句臭遍全国的“我爸是李刚”后,凡是照搬这句话的公然蔑视他人与法律者,基本都会被公众骂得更狠,受到的处罚也丝毫不会减轻。
当然,类似于乘客在飞机上耍泼的事件出现过多次,说明总有些人会觉得自己享有某种特权,可以不把别人当回事。可是日益严格的处罚力度,再加上公众舆论对类似行为的一致痛斥,耍泼乘客得到的必然是道德和司法层面的双输结果。
可是,行政拘留不过是惩戒的一部分,对于如此乘客,理应纳入到“黑名单”。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就自发退出了乘客“黑名单”,今年1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出台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等十类不文明乘机行为将被“拉黑”。在信息保存期限内(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无法购买飞机票。
不知道这位耍泼的乘客,是否会接受另一份处罚单,如果真的被纳入黑名单,至少一两年内,他是没有在飞机上耍泼的机会了。
当然,目前“黑名单”依然存在不小的缺憾。近日,中航协发布了首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有3名旅客被列入记录,但是,“黑名单”提供给外界的信息度并不完整。首先,并没有说明,对于“黑名单”是否设立了当事乘客的申诉渠道,对乘客与航空公司、机场之间的各自举证采信,采取什么样的认定标准,由此避免“黑名单”成为单方面的认定与处罚。
在航空纠纷中,原因有时错综复杂,比如因为航班延误引发的冲突,民航管理部门就必须将事件发生的“因”与“果”有机统一起来,进行更为客观公证的辨析,否则只强调乘客闹事的“果”,而回避了可能存在的航班延误处理不当之“因”,会让受处罚乘客面服心不服。
甚至包括上述报道中那位乘客沈某,他必须为自己辱骂飞机乘务员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但如果真要将其纳入“黑名单”,还是要提供其自辩和举证的权利保障,而不是就此下一纸“黑名单”判决书。
耍泼乘客责有应得,不过包括“黑名单”之内的相关处罚也要不偏不倚,恰恰是这一点上,目前试行的乘客“黑名单”做得还不够,要么是缺乏了相关的操作细则,容易让公众产生责权不对等之忧,要么是已经设立了细则,但却没有同步对外公布。总之,“黑名单”应当尽快让公众了解乘客一方的依法维权举措,这样既能遏制少数乘客耍泼的不良风气,又能秉持客观公正的仲裁本位,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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