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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不让户口撕裂公民人生
//www.workercn.cn2015-09-24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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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中国青年报》以“被户口撕裂的18年”为题,报道了18岁何欣的遭遇。她是一名“学霸”,老师“印象中就没考过第二”;她没有户口和身份证,没有学籍和银行卡,没有资格参加中考、会考,如果不能及时办下户口报名高考,她对大学的全部憧憬,将全都是泡沫。

  “学霸”吸引眼球,一旦最终无法参加高考,悲剧色彩也更浓一些。但我们关注何欣,为她曾经的遭遇扼腕,为她的未来担忧,却并不因为她是“学霸”,而是因为她是一名公民。媒体不可能关注每一个有类似遭遇的公民,但每一个人的权利,在现实中都必须得到同等保护,这和是否“学霸”无关。

  因为,这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2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他们是中国公民无疑。但由于没有户口,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他们一概被排除在外。比如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每一所学校都有充足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和受教育权的显性伤害相比,多年“低人一头”对心灵的伤害更大。这种伤害对外人来说是隐性的,不易察觉,却像刀疤一样留在当事人心头。妹妹说话“一天不超过十句”,这是代替去世父亲为妹妹跑户口的哥哥对何欣的印象。他心里清楚,18年没户口对妹妹伤害有多大。

  孩子落不上户,家长多有责任。比如何欣,即是因为当年父母躲避2500元超生罚款失去落户机会,之后想落户时却难以如愿。“不交钱就落户,以后就更没人交了”,计生等部门的担心并非完全不可理解,然而,当孩子成为大人不正当行为最大买单者,他们不能以公民身份在社会上立足的现实却宣告,用落户制约超生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就阻止公民基本权利实现而言,任何理由都不具有正当性。不当行为需要付出代价,该交的钱,相关部门还是要一分不少地追缴,之所以作出上述判断,是因为和庄稼没种好只耽误一季不同,人一耽误可能误了一生。适度为人的生存“让路”,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

  至于具体落户过程,先是父亲,父亲去世后是哥哥,腿都跑细了,何欣的户口仍没落上。如果让那些办事部门说,恐怕每个部门都能讲出一大堆不办的理由,但在18年落户无门的事实面前,任何解释都未免苍白。程序要走,但这么多年过去,有些环节的证明人,可能已不在人世。那些无关紧要不乏“折腾人”之嫌的证明,能少几个就少几个吧。当然,实现这点,不能靠办事机构“各行其是”,而需要高层相对统一的制度设计。

  明年6月,何欣能坐在高考考场吗?笑容,能尽快就回到和她有类似遭遇的公民脸上吗?我相信,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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