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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禁止断水断电,“钉子户”只须向法律低头
李曙明 //www.workercn.cn2014-12-02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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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新华社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31条更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比上述条文,山东省的规定,似乎不过是在重复。

  但这样的“重复”是有价值的。尽管三年多前即有了断水断电等举措的禁止性规定,但现实中这些方式并未绝迹,而作恶者为此承担责任的则少之又少。非人道反法治的方式屡屡上演,地方有关部门纵容和制止不力是重要原因。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禁止上述行为,虽是对已有规定的重复,但由此体现的地方强烈否定态度可能在现实中产生的作用,不可小觑。

  国有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能否不被征收”的问题,没有商量的余地。但被征收人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法规却赋予了他们“讨价还价”的权利和渠道。少数“狮子大开口”者的要求,难说合理;因为他们拒不搬迁而影响整体搬迁效率的问题,也需要正视。不过,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不是某个部门更不是某个人拍脑袋就可以下结论,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认;即使最终确认需要对他们强制搬迁,也要由法院出面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实现。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方式,因其不人道反法治而注定被弃用。

  走法律程序,需要较长时间,一些地方等不及。而就逼迫“钉子户”搬走来说,断水断电等方式的确有效。除了少数心理素质强大的,绝大多数遇到这些情形的“钉子户”,都会选择低头。这些方式为什么有效?根源在于,它们以让人过非人生活的方式,摧毁人的尊严感。在这样的压力面前,选择低头的人内心未必服气;而“反正已经没了尊严”的屈辱,将让一些人从此走上“死磕”之路。

  让每个人有尊严地活着,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如果“钉子户”必须低头,那么,让他们向法律而不是暴力低头,这是山东禁止断水断电规定向社会传递的信号。(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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