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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避免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www.workercn.cn2016-11-22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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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转发了“梨视频”拍摄的一条视频消息,视频通过暗访和后期采访的方式,曝光了江苏常熟隐藏的一条童工链条:中介从云南等地把“容易忽悠”来的劳力“卖”给服装厂;这些孩子没日没夜地干,几乎没有休息日,不签合同,不到年底不给工资;有人想走,老板就把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没收,不听话就挨打。

  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国家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允许用人单位雇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非常谨慎,严格规定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并作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第58、64、65条)。另外,1994年劳动部还专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具体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其中第3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以上涉及之义务皆为刚性,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而当事企业不仅涉及非法使用童工,其中不断增加劳动强度和使用暴力,或许还触犯到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刑法规定。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从视频中曝光的种种情形看,昏暗作坊里的孩子们是那样的无助。视频正在网上热传,这或许会逼迫企业放人,但也不排除老板会对这些孩子作出更恶劣的伤害,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出动查处当事雇主、斩断输送童工的利益链条,不仅这些孩子身心受到的侵害会持续,还将有更多的孩子遭殃。不少网友都在痛骂老板,而笔者不禁要问,有关职能部门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吗?

  劳动法第85条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使用童工的职责,除了劳动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5条还赋予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监督检查、维护未成年工合法利益的职责;劳动法第94、9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2、15条规定了对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的惩治手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则规定了对介绍童工就业的“中介”的惩治办法;对视频中拐骗童工的情形,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可见,对于禁止使用童工、严格保护未成年工,法律做足了功课。然而如此多的规定、那么多负有职责的部门为什么没能阻止罪恶的发生?在此呼吁上述部门能亡羊补牢,救助受困的童工;有关部门有责任启动调查程序,对那些占着人民公仆岗位不行人民公仆之责的懒官员依法追责。全社会都应反思,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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