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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从善如流的示范意义
樊大彧
//www.workercn.cn2016-03-10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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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自提出建立至提请审议,已有十年时间。这个磨砺过程,会让《慈善法》不断对社会显示出积极的示范作用,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也将更好地发挥出“善心不可欺”的社会底线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昨天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草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作出最新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意味着,最新版草案放宽了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限制。(相关报道见A6版)

  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大量涌现。公益慈善方兴未艾,但“郭美美事件”、各类网络骗捐事件以及一些基金会因透明度不足引发的争议,都让公益慈善公信力遭到极大打击。不断出现的争议,凸显了我国慈善制度法规环境的滞后,出台《慈善法》也就成为迫切需求。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对慈善机构的设立、运行、投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大会审议前,《慈善法》草案曾于去年10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时,《慈善法》草案最引人关注的焦点,就是逐步放开公募权。目前除少数试点地区外,全国只有少数慈善组织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同时,去年公布的草案也有一个颇具争议的“吐槽点”,原草案规定,只有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享有“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的权利,其他注册层级较低的慈善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注册的层级,与其信用和运营情况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这种将慈善机构人为划出三六九等的做法,令舆论产生争议。

  值得欣慰的是,以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的《慈善法》,在制订过程中倾听民间声音、吸纳专业建议,在最新的草案里调整了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有关规定,表达了对各类慈善组织的一视同仁态度。《慈善法》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出的从善如流,有利于化解争议,也有利于使其成为一部推动社会自治、构建多元成熟社会的善法。一部争议最小、共识最大的《慈善法》,无疑将会更好地保障捐赠者和求助者的权益,也将提升人们对于慈善机构乃至慈善事业的信心。

  《慈善法》草案从善如流做出调整,这种态度对我国社会治理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其实,《慈善法》立法过程中表现的示范价值,远不止于此。《慈善法》的出台,对中国慈善事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但还是有舆论对该法是否“有资格”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往往是具重大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如《立法法》、《物权法》等,相比之下《慈善法》的地位略逊一筹。

  《慈善法》草案之所以获得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示范价值。《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慈善法》因社会教化方面的示范作用,而具备了提请人大大会审议的法定资格。

  另外,《慈善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还有特殊意义。我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但现实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比例非常低,往往是几年才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加上去年审议《立法法》,此次人大会议已是连续两年审议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这种宣示对地方人大无疑会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其更积极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凝聚各界共识,完善社会治理。

  《慈善法》自提出建立至提请审议,已有十年时间。这个磨砺过程,会让《慈善法》不断对社会显示出积极的示范作用,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也将更好地发挥出“善心不可欺”的社会底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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