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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剑: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看点与痛点
//www.workercn.cn2015-08-31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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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该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条例》的一大看点是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到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其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山西省不是第一家,但明确表示对女性更年期进行保护的细则规定,却属全国首创。毋庸讳言,在女职工劳动权利仍旧孱弱,诸多正当诉求还未能充分兑现的现实语境里,政府部门能够直面问题,将既往诸多欠缺的地方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补漏,这制度善意中流露出来的现实关切,都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

  就“更年期保护”这一细则来看,其真正的看点乃在于,它首创性的将女职工特有的身体疾病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强制性的将她们的权利通过“本人申请调岗”的形式体现出来。较之于传统的女职工权利保护方式,此举不管是在尊重女性上,还是在对各方权利与责任的划分上,可以说都是一大步进步。

  但同时应该看到的是,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要避免“更年期保护”这一善意规定沦落入“花瓶式命运”的旧有窠臼,其还必须直面现实的“痛点”。对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而言,将“更年期保护”落到实处可能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对于那些中小企业,又尤其是经济效益不太好、岗位调动不太“方便”的企业来说,要将这样的措施执行下去恐怕也是有心无力。现实的更大尴尬还在于,如果要强制性执行“更年期保护”这一细则,其带来的必定是单位内部岗位的变动和可能上涨的用人成本。假如这样的强制缺乏政府必要的支持,那么,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用人单位肯定会变着法子拒绝录用接近更年期的大龄女性,而这反过来又必定会从客观上加剧大龄青年的就业问题,将她们的就业推向更为尴尬的境地。

就目前而言,要将这一制度的善意激发出来,理论上似乎已经不存在着什么障碍,但要真正将其落到实处,却还必须在两个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怎样将这一制度落实,二是如果相关单位拒不落实的代价又是什么?对于前者,政府部门除了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其更应该做的,恐怕还要在考虑用人单位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自身职能的体现,为这一制度的落实提供政策和物质上的必要帮助。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相互支持,用人单位的负担和女性权利的保障才可能在这样的妥协中达到平衡,制度的实际功用也才可能在现实中体现出来。而对于后者,则必须要求相关执法机构要以严苛的处罚措施去对那些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只有这样,制度的威慑力才可能得以体现,而基于执行难语境下的诸多推诿才可能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遁于无形。(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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