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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保护”入法更要落地
//www.workercn.cn2015-08-31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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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倩/图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担忧

  或致权益“更年期”

  对更年期中的女职工进行保护,规定虽好,却难以实施;即便是得以实施,也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非但无福消受,反而有可能诱发权益“更年期”。目前企业生产大都执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就算有女工患上了“更年期综合征”,她们也无岗位可调;再者,调离了生产一线,等于是“闲杂人员”,谁给她们发工资?

  即便是更年期保护规定得以实现,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正处在更年期中的妇女。果真如此的话,更年期保护规定,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给女性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

  汪昌莲

  赞扬

  “她权益”关乎进步

  “更年期保护”体现制度的体贴与温馨。“特别的爱给特别的她”,该制度的实施,是男女平等权利的“特别关爱”,是对女性的尊重和对女儿、妻子、母亲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的“更加”关爱,是制度的顺延与递进,让制度更丰满,让关爱更细腻,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表现形式。

  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是《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在执行中是否“很骨感”?企业会严格执行、自觉执行吗?会不会缩水或打折扣?会不会出现女职工“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与特别保护?鉴于此,切实维护好“她权益”,要有“特别手段”,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特别关注”,及时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法律法规效应不在于“提醒”,而在于惩戒,违法必究。关爱女性,相关制度必须“长牙齿”。

  王旭东

  提醒

  谨防B面“男士优先”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此条例的善意只是它的A面,在用工的时候,它的B面会不会写着“男士优先”就不好说了。

  一项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众所周知,企业用工,尤其是私企用工,大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有人因故请假,必然导致岗位空缺,甚至需要招聘新的员工来顶替其岗位,这自然就会加剧用人单位的成本。因为大部分女性入职便面临着结婚、生子的现实问题,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用人单位会不会嫌弃女性职工事多,对女性另眼相看而“婉言谢绝”呢?通过以上调查数据显示,担心并非多余。

  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我们希望政府在做出对女性职工权利保护的同时,更要拿出具体措施,尤其对没有性别要求的岗位,有必要规定男女比例。

  韩玉印

  建议

  应依据医学判断

  女人在一生中,有一些较为特别的时期,需要得到特别的照顾。为此,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作了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必须给予处于这“四期”的女职工以相应的权利和保障。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将“更年期”纳入其中,可更年期女性也同样存在不少身体或心理上的问题,将其纳入保护范畴,不仅正当合理,也进一步彰显了社会对女性的关爱。

  但是,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有十分清晰的界线。但相比之下,更年期在哪,却显得十分模糊,早来晚来,相差甚远,有何症状,是否需要治疗,也因人而异。时间是不确定的,标准是模糊的,权利争取就会没有头绪。因此,更年期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应依据医学判断,避免由本人作出判断和提出要求。

  罗志华

  三 言 两 语

  现在工会作用太不明显了,难以真正实现照顾。——杨宇

  就算能休,为了生计,也有许多人不休吧?——时步生

  加剧性别歧视,女生更难就业,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管理障碍等等诸多问题显现。——石航

  好规定多得是,可执行呢?——李海

  政府请客,企业买单。还有女职工更年期有保护了,那更年期的老大爷有保护吗?这不欺负老大爷吗?

  ——田水月

  除了疼经和更年期假,其他都是国家上位法规定的了,下级人大为什么还要重复规定?

  ——王铮

  可操作性不强。——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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