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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宇:“带薪年假”首先是劳动者权益
//www.workercn.cn2014-08-22来源: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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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就是中秋小长假,尽管已经确定高速不会免费,但人们仍是憧憬。巧的是,国务院于21日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我纳闷儿的是,落实“带薪休假”不是跟“劳动权益保障”搁一起,而是混到了“促进旅游业发展”上了。想想这几年关于小长假、长假之争,说的也不是有关于职工权益保障之事,而只提如何促销费、搞旅游等“黄金周”,难道我们的休假制度只是为了这些?需要我们花钱了,多放几天假;需要我们让路了,就少放几天假。放假也要作贡献,我没有任何异议,但一味从“促销费”等立场上“规范”假期安排,未免让人多少有些不爽。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至于是不是促进消费、带火旅游等,那只是附加值。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以来,除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得较好,能够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之外,不少企业都未能守法。而同时,某些部门的导向也把“休假”从福利变成了“谋利”,“黄金周”的叫法就可见一斑。难道我们不旅游、不购物就不配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

  显然不是!既然“法定”,就该守法,这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至于那些牵强附会的“倡导”“意见”等,我们大可以不必理会。之所以个别企业敢大张旗鼓藐视“带薪休假”制度,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某些部门的宣传偏离了本义,让这些企业觉得“带薪休假”只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手段,而不是个人权利的一种彰显。既然如此,在企业也是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搁家歇着也是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我付出工资了凭啥让你歇着,能多敛着点儿就多敛着点儿。

  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很好。但真正能够发展旅游业的不只是“带薪年假”的时间保障,更有劳动权益的经济保障。如果劳动者只是为了带动旅游经济、促进地方消费等才休年假,合适么?在家里和娃们叠个纸飞机、堆个泥娃娃难道就不促进经济?风物长宜放眼量,当务之急是让企业尊重员工权益,令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依法获得应有的保障,而不是弄个“大局”来逼着企业、劳动者等“被年假”。你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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