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金 备:权益既要靠法律保障也要靠努力争取
//www.workercn.cn2014-11-06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劳务派遣用工的全国风靡,让企业得利,却让劳动者权益受损。一位在广州某日资汽配公司任职三年的工会主席,深知劳务派遣工的苦楚。他说,工会方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虽然做足了功课,但最后仍然是妥协和退让居多,比较典型的是工会为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争取待遇及福利的案例。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社保待遇都要“低人一等”,直到2010年公司发生了一起劳务派遣工集体维权事件,公司才将劳务派遣工的底薪、加班工资提高至与正式工相同的标准,提高了劳务工转正的比例。但公司仍将劳务派遣工数量固定为员工总数的40%.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工会与企业进行了三次协商,但公司最终只同意将劳务派遣工转正比例提高5%.让这位去年退位的工会主席欣慰的是,今年3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7月,公司依照约定一次性将60名劳动派遣工转正。(见11月3日《人民政协报》)

  这位企业工会主席算是很了不起了,虽然为企业里的劳务派遣工讨公道,遇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但他还是为劳动者争取到了一些权益。基层工会主席的遭遇,说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最有力的还是法律保障,如果没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今年3月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纵然有心却也无力。

  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法律和工会争取都不能少。法律要明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准则。“争取”要求工会监督企业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刚性行为落实,包括代表劳动者参与和影响劳动立法。

  人们不会忘记,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时,有条款规定“用工单位用劳务派遣工一年以上的,要和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以后的(草案)修改中,这条规定没有了。《劳动合同法》通过和正式颁布,对劳务派遣工的限制变成“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结果必然是让企业得利劳动者受损的劳务派遣用工愈发泛滥。

  河南有家电力工程公司,2009年要求工作十多年的“不在编”劳动合同工,去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为劳务工。工人不愿意,质疑企业违犯《劳动合同法》,但公司说他们的工作都是“可替代性”的,转为劳务工合法,谁想打官司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这让工人有苦难言,因为公司让他们去签约的劳务公司,正是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

  当法律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公平性变得模糊时,工会争取“依法维权”也变得模糊了。有个企业工会主席讲,谁都知道正式工与劳务工的差别,但企业只要不违法,企业工会不会站到企业的对立面,企业使用劳务工是“大势所趋”。也有工会干部对笔者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不是对劳务工一视同仁,有不同看法,因为劳务工和用工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是企业工会的会员,只是由企业工会代管,所以企业工会就算为劳务工争取权益,也会力不从心,难以达到劳务工的预期。

  但“争取”确实不可少。假如不是工会大声疾呼,影响社会重视劳动者享有公平的权益,也许《劳动合同法》就不会在实施5年后针对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以及今年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劳务工争取享有与合同工同工同酬同福利的权益,创造了维权条件。

  有了法律保障,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天职的工会,重在努力争取劳动者权益的落实,要下力气监督法律的落实,敢于对不遵纪守法的用工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是“纸上的权益”。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