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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然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却不知道,退休打工根本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旦“老”员工遇到劳动纠纷,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9月12日《金陵晚报》)
所谓的“退休打工族”,就是劳动者从原来的单位正式退休以后,再以打工者的身份被返聘回原来的企业公司,或者是去其他企业公司就业。这样一来,劳动者通过“发挥余热”增加了个人收入,也让退休生活变得更加充实丰富;而用人单位通过聘请退休人员,也得到了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提高了劳动效率,双方可以说是各取所需,实现了双赢。
但是很多再就业的退休人员所不知道的是,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退休人员打工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一旦这些“退休打工族”在工作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十分被动,甚至是只能吃哑巴亏。首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其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也不得不提,那就是聘用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不但不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签了也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
我们承认,作为那些身体还算硬朗的退休人员,他们实现再就业,不管是对于自己,对于企业,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那么我们考虑的就是,如何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比较务实的做法,就是引导“退休打工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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