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职工点题-正文
过度保护劳动者了吗
金备
//www.workercn.cn2016-02-24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报载,2月19日下午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足,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凡此种种,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对于《劳动合同法》认知,无论是官员、企业家、学者还是工人,都可以说出自身的看法,但并不是某个人或人群认为应该调整就要调整的。

  实际上,劳动法律没有规定职工工资刚性增长,而是将分配权交给企业主导,加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是政府的政策规定。实在难以看出,现行的劳动法律怎么会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利益。但有一点儿确定无疑,没有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不等到“最终”,其利益就已被伤害了。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明确企业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典。法典中有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实行起来却遇到诸多阻力,有的企业下文规定,和刚入职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年满45岁的工人合同到期一律不再续签。如果工人工作年满10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以不同意为由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笔者曾问过有这样规定的企业工会,这种明显逃避法律责任的文件,伤害工人利益,企业工会有什么看法?工会的干部说,企业和工会的关系如皮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发展最终会让职工得利,所以工会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维护企业利益,企业不违法工会不会提出整改意见。

  正是工人的权益因劳动合同随时终止,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才有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提倡企业与职工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如对没有过错的劳动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随之而来的是劳务用工的泛滥,将侵害劳动者权益合法化,劳资矛盾突显出来。这才又有了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实行修改后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过度保护劳动者对企业不公平的争论,从没有中断过,无非是两种观点的交锋,一种是《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加大了企业经营困难;一种是守法的企业不会增加负担,和谐劳动关系会助力企业发展。只是无论称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过度,需要修改寻求企业和职工权益的新平衡点;还是讲《劳动合同法》落实不够,劳动者的权益易于成为“镜中花”。不能否认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能平起平坐,劳动者仍处于弱势地位,就算劳动者法定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很多劳动者也不敢提出主张。

  企业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生生死死,虽然最终受害的是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但好像和《劳动合同法》无关,倒是与产能过剩紧密相连,或是企业投资或投机错误。就如有些制造业的经济实体,老板放弃主业,借贷投资炒房产,当房产泡沫破碎,老板只好关闭企业“跑路”。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