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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维权需保护好工会干部权益
金备
//www.workercn.cn2015-08-24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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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起企业终止企业工会委员劳动合同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在上级工会全力维护下级工会干部权益的情况下,企业同意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支付工会委员赔偿金3万元。2009年川籍职工陈明乐在北京一家电力设备公司入职,2012年续签的3年劳动合同至2015年8月到期。2013年陈明乐当选企业工会委员,任期3年。今年7月,他收到企业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他感觉是因为当了工会委员后,针对实际情况帮助职工说话,为职工争取利益时太直,可能没顾及领导的感受,他还多次找公司老板沟通,希望原来形同虚设的公司工会能真正运转起来。结果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企业通知他“终止劳动合同”。(8月21日《劳动午报》)

  好在上级工会及时出面为陈明乐维权,依据的是《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陈明乐的劳动合同应延长到2016年他任工会委员期满。法律的明文规定,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近20年来,工会工作流传着“三难”现象,一是收缴工会经费难,二是组建工会难,三是为职工维权难。“三难”是改革开放后必然产生的新问题。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企业照章办事,该建立工会的单位会建立工会,该拨缴工会经费的也会拨缴,公有制企业经济利益上下比较一致,因此劳动纠纷也比较少。而市场经济发生了变化。因国企改制,集体企业转型,大量的工会会员流失,工会把新建企业组建工会视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很多民营企业却逃避建会。收缴工会经费就更难了,甚至河南延津县还出现过一国有企业领导把拒拨工会经费作为改革的“创举”来树碑立传。维护职工权益,对基层工会更是难上加难,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工会干部是受企业管理的职工,当工会干部为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他们的权益该怎么维护?

  工会工作“三难”问题,经过一二十年的努力有所破解,比如借助政府支持,用人单位组建工会已被广为接受;工会经费收缴也无须工会战战兢兢申请支付令,出现由地税代征的改革举措。但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难的问题,仍在破解之中。

  法律对用人单位工会干部的权益规定不同于一般职工,只是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足以令存有恶意的企业却步。也有的地方出台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办法,如2009年新乡市制定出《新乡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但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诸多局限性。看来职业化是激励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解除后顾之忧的方向,不过基层工会干部职业化需要深层次的制度改革。

  面对不开明和不那么重视职工权益的企业,需要基层工会干部的勇气和正直,维护和拓展职工权益,这也是工会干部的职责所在。只是,怎样减少基层工会干部因维护和扩展职工权益造成的个人利益缩减,依然是工会工作需要破解的难题,保护好基层工会干部,才更有利于激励工会干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维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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