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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这是“国家版”养老保险并轨方案的规定。目前,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不同,工资、补贴、福利成分的复杂和名目的繁多,因此,什么是“本单位工资总额”、什么是“本人缴费工资”,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从目前各地出台的实施意见或办法看,虽然都用了“国家版”的表述,但具体内容却出现了不同。山东省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由于政策上的不尽一致,缴费水平也必将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不仅会影响了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可能出现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异,造成两条“轨道”宽狭不一、难以“并轨”的困难。
目前企业养老金都以省(市)为单位进行统筹,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暂时还不能与企业养老金“两金合一”,但我相信最终会“在一个锅里吃饭”,因为这才是真正的社会公平。为此,在今天确定“本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时,应当尽可能与企业养老制度的规定靠拢。对于企业,哪些开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哪些开支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财政和税务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即使像“高温补贴”、货币化的交通补贴、未统一供餐的伙食补贴,也都列入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真正的并轨,创造必要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0%缴费,个人按工资收入8%缴费,这是双轨制养老制度并轨的大方向,与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相接轨,是双轨制养老制度并轨的深化。只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一样的口径缴费,退休时按一样的公式核定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才是养老保险制度真正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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