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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欠薪典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瞿方业
//www.workercn.cn2015-08-06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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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总工会就2015年上半年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并从中挑选出10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予以集中发布。其中建筑施工、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仍占欠薪主体。(8月5日本报1版)

  应当看到,10大拖欠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件,基本代表了当下欠薪案的特点——从欠薪行业来讲,建筑施工、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欠薪主体。如果再继续细分,这些欠薪行为也是各有不同,比如,有些属于恶意欠薪,明明工程已经完工,却扣着农民工的工资不发;有些欠薪案涉及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纠纷,却似乎拿农民工当谈判筹码一样;有些是公司更换了新的法人代表,新公司管理层不承认原先存在劳动关系。

  而从十大典型案件的解决方式来讲,有些是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有些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解决的,有些是公安部门介入后解决的,有些是当地工会介入后协商解决的。

  总结这些违法行为和解决方式就可以看出,首先,当下一些企业的法制意识仍然不强,尊重劳动法的意识仍然没有养成。比如恶意欠薪行为的存在,就是法制意识薄弱的体现。有些企业不缴纳社保,还理直气壮地宣称是与劳动者协商后要将社保一并打入薪水发放。这种做法明显就是不合法的。缴纳社保是刚性条款,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意义,不得以协商的方式当工资发放。而不缴社保,正是一些企业逃避社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还有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原本就是劳动用工市场的老毛病,可以说到处都有此现象存在。

  其次,拖欠劳动报酬的领域和主体并未发生多大变化。多年来,建筑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就容易发生欠薪行为,到了当下仍然如此。这说明,对于欠薪的治理,尽管多年来各部门都在想尽办法治理,但效果并不明显,甚至一些拖欠手法都没有太多变化。比如有企业总是习惯性欠薪,不按月发放,总要拖到年底甚至要工程结束才发放。这些都是十多年前就存在的老毛病,到了现在还是如此,说明治理欠薪行为,要么太困难,要么治理方式有问题,要么是一些治理机构的工作作风没有改进。

  其三,这十大案件中,没有一个以恶意欠薪来处理当事人。恶意欠薪罪,尽管出台多年,仍然很少使用。尽管不是每个案件都是恶意欠薪,但多数都有恶意欠薪的影子,比如有些经过公安介入才解决的欠薪案就是如此。而那些经协商解决的案例里,故意欠薪的因素也是存在的。可以说,一些企业将拖欠工人薪酬当成理所当然,已经习惯成自然。如果对于欠薪行为能及时祭起恶意欠薪罪这杆大旗,相信很多欠薪行为是不会发生的,企业管理者或承包人的法制意识也会提高很多,更不敢随意就躲起来,想以赖的办法不给劳动者发工资。

  十大欠薪典型案件,只是众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代表,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众多同类型案件。而要让同类欠薪案件减少,就是依照不同特点,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应对举措。站在执法层面来讲,既然拖欠劳动者工资就是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就要及时执法,该吊销营业证就吊销营业证,该吊销许可证就要吊销许可证,切不可将欠薪当成经济纠纷来处理。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解决的案例,公安、司法要及时出手,以恶意欠薪罪来处理。只要执法部门及时查处,绝不手软。工会等部门做好劳动者的娘家,帮助劳动者维权,劳动者权利必然得以伸张,这些典型性顽疾方会有根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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