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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岂能各自为政
汪昌莲
//www.workercn.cn2015-05-20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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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贵州省荔波县高中教师覃谊腹中5个月的胎儿或被引产。5月12日,当地责令其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然而早在3个月前,覃谊夫妇就已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办理了生育许可证明。(5月19日《钱江晚报》)

  只因安徽、贵州两地“再婚二孩”政策不同,覃谊夫妇在户籍地安徽黄山办理了“再婚二孩”准生证,在工作地贵州荔波却被认定为非法生育,如果坚持生育,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然而,两地生育政策“打架”,却让生育对象“受伤”,这显然不公平,也让生育对象难以接受。

  问题是,一些地方在执行计生国策上“各自为政”,不仅表现在“再婚二孩”一个方面。比如,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过程中,各地的“自选动作”是五花八门。如北京和天津设置了4年生育间隔的限制,安徽省规定在政策实施前,凡违法生育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而江苏省则明确规定过渡期怀孕的“单独两孩”,不做违法生育处理;还有,湖北省不仅执行“单独两孩”政策,而且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头胎办理准生证的规定。

  再看安徽、贵州两地“再婚二孩”政策。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不适用复婚夫妻),可以生第二孩。而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却找到许可覃谊夫妇这类再婚情况的生育规定。尽管覃谊夫妇在户籍地安徽黄山办理了“再婚二孩”准生证,但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原则,贵州荔波不允许他们生育二孩。可见,各地政策不一,不仅制造了地域差别和不公,而且影响了计生国策的公信力。

  因此,执行计生国策,不能各自为政。比如,针对“单独两孩”等政策,国家层面应通过统一立法形式,出台宏观调控措施,对实施时间、过渡期设置等重大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并进行分类指导,避免地方各自为政,“自选动作”太多,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政策失误,反而消解了“单独两孩”的政策善意。至于“再婚二孩”政策,也应该制订和执行统一规定,容不得“各省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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