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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小企业劳动者的困惑
//www.workercn.cn2014-06-16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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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1-2013)》,其所揭示的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处于上升态势不奇怪,可劳动争议案件的走势耐人寻味:“相对而言,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中小企业多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较多。同时,劳动争议主体相对集中,以来穗务工人员为主,而劳动争议涉及的用人单位,则以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为主。”而这个白皮书,对全国都具有普遍性。

  中小企业已成为吸引劳动者就业的主力军,劳动者总量大,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也必然增大。但同是一年发生一两件劳动纠纷的企业,几百人甚至几十人的中小企业,相对几千人上万人的大企业来说,则表明中小企业里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伤害。

  曾有位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庭的仲裁员对笔者说,一般来说,仲裁委遇到的劳动争议,90%是因为劳动者受到侵权,近70%的争议案劳动者会得到支持,而没有得到支持的不是企业没有侵权,而是由于其他各种原因,比如仲裁时效问题、劳动者取证问题,还有仲裁员选择适用法条的问题及劳动者提出过分请求问题等。

  过去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时,企业都有党委或党支部,党委或党支部的权力并不比厂长小,职工遇到不公的待遇就去找书记。在改革开放的市场化进程中,人们遇到一个新问题,中小企业基本都非公化了,就算企业仍建立了党组织,党组织也不能干预企业行政作为。对于中小企业,更缺少对企业主遵纪守法的监督力量。

  早年,有个市分管工会工作的市委副书记说,必须强化非公企业建会工作,尤其是外资企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党组织,却规定了要建立工会,工会在企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力量,要维护好党的阶级基础。

  企业喜欢挑选外来务工者为侵权对象,因为无须讲“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情面,被侵权者也没有动用家族力量和地利优势和企业打官司的能力。因此,工会约束企业主不要公然侵害职工的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显得更为重要了。

  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20年来劳动法律的贯彻产生效果,企业公然违法的现象大幅度减少,但变相隐性侵权的事件又大幅度增加。诸如以调岗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随意处罚职工,还有用劳务派遣退回机制等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作为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从目前来说,一个是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预防劳动争议发生,一个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在企业内部解决劳动纠纷。然而中小型企业工会,特别是小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会常常遇到难题。

  有个县总工会对小企业工会作用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有几十个职工的小企业,企业工会基本上起不到维权作用。老板认识每一个工人,侵权是老板的直接行为,当工人不敢发表意见时,企业民主管理只能是个摆设;中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条件,但在小企业却行不通;包括工会干部在内的很多人,认为企业给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供养工会,工会怎么好意思为难企业。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确有很多待解的难题。但有的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有的县建立了针对域内同行业小企业的行业工会,有的行业工会还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行业内发生的劳动纠纷案,先行介入调解。行业工会还可以建立行业职代会制度,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形式,约束行业内小企业主遵纪守法。但是这种行业工会的建设并不广泛,小企业职工面对侵权的可能,仍有很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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