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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公权与私利必须分明
//www.workercn.cn2014-11-1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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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纪委公布九江市100多人因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不全,而被退回。至此,该省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发现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2000余个,立案查处110余人。一些存在利益冲突的官员分别被调离单位、调整岗位或者被收缴违规收益等。(见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概念的表述或许有些拗口,但对现实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利益冲突,违反规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甚至贪污腐败的情况,人们并不陌生。比如,有人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亲友经营的或者参股的公司;有人将赋闲在家的妻儿安排进下属单位;有的官员亲属利用官员手中的权力或掌握的信息,开办中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保媒牵线”,从中牟利……

  登记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预防腐败,敦促、保证廉洁性的一种制度安排;于公众而言,则有更深远的影响——确保公平就业、公平竞争、公共资源得到更公平分配。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规定。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官法》中也有“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失具体,但也不能穷尽复杂的社会现实。

  对此番江西开展的利益冲突登记制度,舆论的反应并不十分乐观。有人担心:主动登记能有多大威慑力?登记情况只是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信息,公众的监督如何实现?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交换利益,你的家人到我这儿来拿项目,我的亲戚由你安排工作,利益冲突还能否防得住?任何制度的推行都很难一步到位,尤其在可能触动一些人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因此,公众的担心并非多余。

  除了制度设计的严密性,人们更在意的是这些制度的有效性,即能否真正促使或者倒逼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遵纪守法,将家事与国事、私事与公事、私利与公权,严格区分开来。并且,在有人出现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甚至违法违规时,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

  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分散,比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也多靠各地的探索和尝试。利益冲突的概念、范围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包括哪些,如何防范一些人“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的变通术——一些国家对此已有较完善的法律,且在反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防止和杜绝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自我交易等行为,建设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我们需要更完备、健全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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