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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伟:删除物管先赔彰显监督效力
//www.workercn.cn2015-05-07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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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物管先赔”意义恰在于,当公民、组织主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也就意味着合法审查这一权利被真正重视和发挥作用

  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5月6日《南方都市报》)。

  从政府管理和公众利益需要的角度来说,“物管先赔”确实具有无以替代的优越性,将责任主体明确清晰后,既可以方便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助于公众在利益受损时,更好地维护权利。同时,实行责任连带之后,将会更好地促进物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防控和减少安全隐患,可谓一举多得。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释放出积极善意,《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给予立法跟进,也是地方立法的一种大胆尝试。

  但很明显,作为利益相关方的物管企业,对“物管先赔”的规定自然会有所抵触。在缺乏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下,无论是政府的红头文件,还是地方所立法规都明显越界,超越地方立法权限,对地方物管公司来说并不公平。经过各方的角力,在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明确指示下,这一条款在激烈的辩论中被删除。表面上这是地方创新和尝试的一次失败,其实质却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民间流传的“白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足以说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很显然,若规范性文件一旦违法,那么将会造成大面积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在上位法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或“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规定对政府红头文件就应当给予撤销,相关地方立法也应给予纠正。

  对此,很多人或许不免感到遗憾。然而从程序正义来说,删除“物管先赔”是人大监督的实质性体现,也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公平,更没有基本的权利保障。近年来,权大于法,红头文件超越法律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没有完全做到位。比如,立法法对备案审查进行了规定,但很显然的是,相关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删除“物管先赔”意义恰在于,当公民、组织主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也就意味着合法审查这一权利被真正重视和发挥作用,并由此产生积极的化学反应。

  正如一位地方法律人士所言,能听到不同的声音,让利益在博弈中找到平衡点,恰是立良法的必经之路,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的路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日益严格而审慎的合法性审查,对公共权力形成了实质性监督,也使“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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