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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向立法久拖不决症动刀
刘武俊 //www.workercn.cn2014-11-28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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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是全国首个地方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予以落实。(新华网11月26日)

  广东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进一步完善了法规草案表决程序,有利于防止立法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等问题。这一举措还提高了地方立法效率,体现了对待重要条款的审慎负责态度。

  在立法实践中,某些法律法规难产,并非因为草案整体上不成熟,而是往往由于某个重要条款“卡壳”,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而导致立法久拖不决,迟迟难以出台。这种因个别条款扯皮而将整部法律法规草案束之高阁的做法,有立法不作为之嫌。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从程序上遏制立法不作为现象,能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在个别重要条款存在明显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仓促和草率地对整部法律法规案进行表决,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对所涉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有悖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还可以真实地体现表决者的意愿,彰显立法者对立法的责任感。

  需要强调的是,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是一项严肃的立法行为,其提起、表决的程序必须规范化。广东的决定规定,法规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五人以上联名,条款也有可能获得单独表决的机会。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如果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未获通过,广东也设计了下一步处理方案: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法治就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是分配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全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共同期待。

  目前,《立法法》的修订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立法法》修改草案也已经初步审议。建议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吸收进《立法法》修改草案,在《立法法》中正式确立“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这或许有望治愈立法久拖不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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