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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生:为官掌权必须恪守法定程序
//www.workercn.cn2014-11-06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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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事情进行的步骤和次序。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是行政决策的步骤和次序。程序之所以应受到重视,就在于它是正确处理事情的制度保障。把行政程序纳入法定化轨道,是建设法治政府关键一步。法治首先要让法律运行起来,这就需要“轨道”,程序就是“轨道”。故而马克思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依法行政就得严格按决策程序办事,为官掌权必须恪守法定程序。

  11月5日,媒体剖视了中央第二轮“巡视清单”揭示出的五大问题:“官商勾结”。一些官员在与商人交往过程中勾肩搭背,为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一把手涉案”。“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不仅数量多、危害大,而且呈现上升趋势:“小官巨腐”。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弄虚作假。这五大问题都属于权力违法,其共性则在于从不守程序或破坏程序始。比如广州原副市长曹鉴燎,“一句话”就能把地块开发权给人。如果不是法定程序失灵,他恐怕也很难创下“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纪录。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其指向非常明白,就是要用法定程序来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法治笼子里。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本身就是良法,敬畏程序就是敬畏法纪。大量事实也表明,程序不是给决策添麻烦,而是给了决策者“安全锁”。

  恪守法定程序,一个关键是谨防“程序空转”,即程序被人为架空,履行程序实际上成了“认认真真走过场”。比如有些卖官案,表面上也符合程序:有民主推荐,有考察材料,也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还有“少数服从多数”。但事实上,选任用人各个环节都无不按主官授意进行。因有正常程序掩护,买官卖官等各种腐败行为往往持续时间也更长。“官商勾结”也好,“一把手涉案”也好,搞“小圈子”也好,都与“程序空转”有或多或少关系。可以说,杜绝“程序空转”比制定程序更重要。

  “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熟悉的”,而且“能天天看到”,对不按程序决策或“程序空转”现象,班子成员应能最早发现,也最有条件抵制。问题是,有些人明明心中有数就是不愿说“不”,以致法定程序屡屡失灵。有权就有责,有权就得勇担责。恪守程序也不仅是遵守程序,还包括维护程序严肃性。所有决策参与者,都应自觉当好法定程序“守护神”。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司法解释则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为官掌权者来讲,敬畏、恪守法定程序已来不得半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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