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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整治官员兼职不能止于清理
//www.workercn.cn2014-10-08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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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山西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999人,清理清退“吃空饷”人数3292人。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和兼职的文件、法规也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其中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就有四五十个。就官员兼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14条第三款均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然而,规定再多,若未得到遵守,也是一纸空文。审计署《中央部门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披露:“2010年,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有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证实,从属于中铁信或中铁信在其中占有股份的企业至少有17家,而这17家企业中,除两家在工商局网站上无记录或无法查知其法定代表人、一家已注销外,其余14家企业以及中铁信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吴建中。查询中铁信金快的工商资料发现,其董事长亦为吴建中。也就是说,原中铁信党委书记、主任吴建中至少身兼了15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家企业的董事长。

  公务员是从事公共服务的,公司则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的角色存在冲突。倘若允许官员既掌握行政权又掌握“金权”,结果必然是灾难性的。官控制商,一定是垄断,一定是与民争利。所以,官员不能舞着政府的鞭子,赚取自己的票子。中组部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同时,对官员违规兼职任职的情况还要进行清理、纠正。

  市场经济最怕的是什么呢?最怕官商“两栖”!这边从政、那边从商,穿上衣服是裁判,脱下衣服成球员,公私一体化,市场不成体统,腐败难免丛生。整治官员兼职,不能止于清理规范,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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