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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杏:依法界定恐暴正是避免制造紧张
//www.workercn.cn2014-09-22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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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暴恐犯罪的定性和处罚等情况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应,是法律文本的一种,在反恐法出台以前,《意见》将是界定暴恐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

  近年来,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多发态势,且多涉及宗教极端等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应对暴恐活动,手段需要严厉,但惟其严厉,也更应当慎重对待,一个基本原则自然是保持在法律框架下。在这个意义上,依法界定暴恐行为,是从严反恐基本前提。

  暴恐活动,严重触犯法律,但相比于一般刑事犯罪而言,暴恐犯罪明显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当前,举国上下已将反恐列为重大议题,视为最大国家威胁之一,甚至已经进入“全民反恐”阶段。与此同时,反恐的高压态势,必须确保在理性与依法的轨道上,避免造成紧张空气。什么是“暴恐”行为,什么行为又与“暴恐”毫不相干,需要清晰辨别、区分,这必须拿出明确法律依据,以防重严打击力量“擦枪走火”。

  打击恐暴无比严格。《意见》将暴恐活动细化为不同行为,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这样的行为,直接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打击也要谨防误伤,甚至扩大化。有的行为,适用一般性的刑事罪名,虽然可能都属于恐暴的性质,但以具体行为、后果分辨,当区别对待。也有的行为,与恐暴活动的表面形式相似,但有着本质区别,也需要严格划清界限,谨防以“反恐”之名变相打击。

  反恐是重要政治议题,但具体手段是法律的。法制历史上,一些国家级重大罪名,有的因为界定不清、概念含混,往往成为上纲上线的工具,容易误伤,甚至使得打击扩大化,而这些重罪很多在日后的法制化建设中被逐一剔除。暴恐活动自然是重罪,一些恐暴行为可以直接上升至“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高度,但具体行为很多隐藏在日常社会生活之中,与一般日常言行无异,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将可能难分轻重,误伤的危害将可能与恐暴行为本身一样严重。

  暴恐的种种表现和极端思想动力,往往超越人们的想象范围,给人的印象是其中的利害关系极为错综复杂,与危险势力关系密切,暴恐一旦涉及,必然是重中之重的犯罪。因此,只要与“反恐”相关,其紧急程度就急剧上升,对社会的动员能力十分可观,失序的危险也同样可观。“反恐”势在必行,面对恐怖威胁的步步逼近,强化法律的效力也显得异常关键。暴力恐怖犯罪在当下语境中具有特殊性、复杂性,所以更需要用非同寻常审慎的法律态度来应对。

  一项重大罪名的确立,意味着严厉刑罚的使用,表明能够动用的国家和社会资源更多,其打击强度也越大,这就更需要对涉及反恐的法律解释格外小心、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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