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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山:去除受贿罪“谋利要件”有助反腐
//www.workercn.cn2014-07-30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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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商人所送的百万现金,以自己儿子的名义捐给寺庙,是否算“受贿”?最近,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中这笔“功德款”引起争议。一审认为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未认定这100万元为“贿款”。检方提起抗诉,认为捐赠不影响受贿,该案上月二审开庭,尚未终审宣判。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除“索贿”外,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在大部分欧美国家的法律中,甚至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里,都不包括这一构成要件。现实中,这一规定成为我国很多官员为自己辩护的“尚方宝剑”。众多学者和检察官呼吁,受贿罪的入罪条件不合理,已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

  “谋利”要件,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写入法条,之后围绕该要件的争论一直未平息。支持保留者认为,此要件可以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性,更好地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区分;反对者表示,为他人谋利与否,只能说明情节轻重,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不应成为入罪门槛。

  黄志光的案例有着代表性和戏剧性,而官员在婚丧嫁娶、年节乔迁收受礼金之时,普遍存在“不谋利”的受贿行为。文强在庭审时就曾辩称,朋友和下属拜年祝寿的礼金是“礼尚往来”,不能算受贿。司法实践中,与文强持类似观点的官员不在少数,因为某些官员很清楚,一旦将“谋利”要件去除,收受礼金将从违纪上升到违法。

  对官员的“礼尚往来”严加约束,当真会过于苛刻吗?在全球范围,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公职人员违规收礼。美国1992年颁布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中,将礼物分为两种:外部来源和政府行政雇员之间,对于外部来源的礼物,有利益关系和业务往来的都禁止接受,其它的礼物价值也不得高于20美元;对于雇员之间,官员不得向上级送礼或从另一个比他收入低的同事那里收礼,在“婚丧嫁娶”等特殊场合,也只能送10美元以内的非现金礼物。而在香港,上到特首下到普通公务员,只能保留400港元以下的礼物,其它一律上缴,且所有礼品都必须申报在册,公开供普通市民查询。

  可见,立法对官员收取礼金进行规范,不仅不是矫枉过正、不近人情,反而有利于营造清正廉明的社会风气,官员自身也可以规避潜在的腐败风险。事实上,现在部分官员收取的礼金,不仅数额巨大、手段隐蔽,动机上也难逃长期投资、感情投资之嫌,岂是一句“不谋利”就能推托的?破除反腐掣肘,“谋利”要件的去除已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收礼入刑”亦亟需厘清标准。如此,方能在传统习俗氛围浓厚的当下,让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获得实质上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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