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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卫:跨区域环境案件 管辖的突破
//www.workercn.cn2014-05-2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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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镇市环保法庭对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跨区域的环境案件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向专属管辖发展的一个发端

  日前,我国首个环境法庭——贵州省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正式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案。不论此案最终判决如何,都将引起高度关注,因为此案系该环保法庭首次受理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我国环境事故频发,环境问题备受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立法上的回应则体现在修法不断上: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认了公益诉讼,近期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则进一步明确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只是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并没有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以及审理程序是否适用特别规定的问题。

  由于环境资源固有的整体性,往往和行政区划人为的分割性存在着固有冲突,一旦发生区域性、流域性的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首先面临的将是管辖权冲突的问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月发文,根据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在全国率先实行分区域对环保行政、民事案件集中专属管辖。根据该文件,贵阳、安顺、贵安三地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管辖。贵州省此举,可说是我国地方司法部门对省内跨行政区域环境诉讼的专属管辖问题作出的一个尝试性回应。

  昆明市中级法院设立的环保法庭以及无锡市中级法院设立的环保法庭,其设立本来也都考虑到了和滇池流域、太湖流域所存在着的地域联系,应当说也包含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案件统一管辖的考虑,但由于遭遇“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其特色未能彰显。目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在同一省行政区域内的跨区域环境案件,只能由各高院指定管辖;如涉及到跨省的环境案件,则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清镇市环保法庭得以受理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是通过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来实现的。清镇市环保法庭对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跨区域的环境案件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向专属管辖发展的一个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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