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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瑜:法治才是克服特权的良方
//www.workercn.cn2014-05-22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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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无私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必须平等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平等制裁

  特权本是历史的遗迹,按理说在中国应该早已绝迹。法律史上的八议制度、恩荫制度等都是明火执仗的特权制度,应该是在一百多年前就从制度上被废除了。然而,特权的观念和特权的行为,在我国依然非常普遍和常见,依然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严重障碍。何以才能克服特权?回答只有一个,那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那就是法治。只有法治才是克服特权的不二良方。

  数年前的“我爸是××”,其实就是特权思想的反映。行为人之所以有这样的高喊,绝对不是一时的胡言乱语,而是有其现实的根据。因为现实中,有的官员子女,就是因为有一个父亲或母亲而逃脱了法律制裁,于是才有了在我们看来匪夷所思的高喊。

  “我爸是××”的喊声已经过去数年了,似乎特权之声也渐渐远去。其实这个声音并没有走远。近来在甘肃张掖发生了地方人大代表打人事件。

  根据报载,有一刘姓人大代表,因外伤赴张掖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就诊。接诊医生检查伤口后建议其到住院部骨一科进行专科诊疗。刘某拒绝这一建议,并破口大骂医生。当其他医生上前解释,他却拿起桌子上的血压计砸向前来解释的医生。误砸其陪同人员后,他与陪同人员就用诊断室内的血压计、凳子、铁质急诊呼叫器对医生和前来劝阻的护士进行殴打。在其他护理人员向保卫科汇报并报警时,打人的刘姓男子继续打电话叫人来,同时高声喊道:“我是人大常委,你们都敢惹?”

  局长也罢,人大代表也罢,人大常委也罢,都不过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他们的职位从来都只是为人民服务的理由,而不是享有特权的根据。如果说官员子女年幼无知尚可理解,那么人大代表的肆意张扬则无法理喻。局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都有某些法定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都是为了他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设定的,绝非因为他们高人一等,成为可以践踏法律的理由。将特定的职务或者职位作为践踏法律的根据,无论怎么说都是对于法治的背离。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直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治的基本精神,但遗憾的是还没有成为我国社会的现实。正因为如此,有的人才肆无忌惮地利用特定身份,甚至自以为可以因此而逍遥法外,享有法外特权。

  其实,法律是无私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人人必须平等守法,法律必须平等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平等制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人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包括着法律权利的平等和法律义务的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那高呼“我爸是××”与“我是人大常委”的违法者,不是真正无知,就是确实飞扬跋扈。

  对于无知者,我们要用法治的事实告诉他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绝非虚话,正在并必将成为中国的现实。对于以权试法的飞扬跋扈者,则要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事实,让他们学会尊重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法治是治疗特权思想、根除特权行为药物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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